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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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征求意见稿)台州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为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体系,全面遏制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乱象,全面监管预收费资金,全面深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促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台州市关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方案,形成统一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跨部
2、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一、适用范围本规则和标准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行政区划内,经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为提高艺术素养和艺术特长,专门从事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音乐类(音乐基础知识类、声乐类、器乐类等)、舞蹈类(中国舞、芭蕾舞等)、美术类(中国画、西画、书法、篆刻、漫画、手工技艺、摄影等)、戏剧曲艺类(戏剧表演、戏曲表演、曲艺表演等)及其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课程培训服务。二、监管标准(一)证照要求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审核意见书。(
3、二)场所设施1 .选址。举办者应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彩钢板建筑、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岁以下学生的,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场所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2年以上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2 .面积。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和戏剧曲艺类不少于6平方米,保证不拥挤、易疏散。3 .设施。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
4、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舞蹈类培训教室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一般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美术类培训教室窗地面积比不低于0.2,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做到课桌面照度三3001x,黑板照度三5001x0培训机构更换培训场所的,应符合上述要求。(三)消防安全1 .消防安全设置方面(1)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并向主管部门上报备案。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5、。(2)应确保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3)设有厨房的,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2 .消防安全疏散方面(1)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2)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和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3)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4)集体宿舍中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3 .消防设施器材方面(1)严格标准
6、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2)场所内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设置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四)组织保障1.开办资金举办者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培训组织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30万元,且有资金证明。4 .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培训内容、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和组织形式组成:(1)行政区划名称:应与具
7、体审批的部门层级相同。一般采用“XX县(市、区)”结构。(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一般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若以个人姓名作字号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O(3)行业表述:一般表述为“xx培训”,为体现培训门类或者特色,可以使用例如“音乐培训”“舞蹈基础培训卜等行业表述用语。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4)组织形式:符合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的要求。(5)培训机构门面名称应当与备案登记名称相符。(6)本监管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继续沿用;不规范的,应调整规范。5 .从业人员培
8、训机构应明确本单位组织架构,除举办者外,明确法定代表人1人,行政负责人1人,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1)举办人员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且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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