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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二O二二年H-月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总体要求-2-第一节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2-第二节建设路径-2-第三节运行要求-4-第三章市场成员-7-第一节权利与义务-7-第二节准入与退出-12-第三节注册、变更与注销-13-第四章市场构成与价格-16-第一节市场构成-16-第二节价格机制-17-第三节阻塞管理-18-第四节市场限价-18-第五章现货市场运营-20-第一节交易原则-20-第二节参数管理与数据准备-20-第三节市场申报-21-第四节日前市场-21-第五节日内市场-22-第六节实时市场-22-第七节市场出清和结果发布-22-第八节发电成本调查-23-第六章市场衔接机制-
2、24-第一节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24-第二节代理购电与现货市场衔接-24-第三节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25-第四节容量补偿机制与现货市场衔接-25-第七章计量-27-第一节计量要求-27-第二节计量装置管理-27-第三节计量数据管理-29-第八章市场结算-32-第一节市场结算管理-32-第二节市场结算权责-33-第三节市场结算计算-34-第四节结算依据及流程-39-第五节结算问询及调整-40-第六节违约处理-41-第九章信用管理-43-第一节总体原则-43-第二节信用管理权责-43-第三节信用评价-44-第十章信息披露-46-第一节总体原则-46-第二节信息披露权责-46-第三节信息披
3、露内容与管理-46-第十一章风险防控-48-第一节基本要求-48-第二节风险分类-48-第三节风险防控与处置-49-第十二章市场监管-51-第十三章市场干预-52-第一节市场干预条件-52-第二节市场干预内容-53-第三节市场中止和恢复-54-第十四章争议处理-55-第十五章技术支持系统-56-第十六章规则制定-59-附件一名词解释-60-附件二关键条款主要内容-6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
4、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电力现货市场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易的市场。电力现货市场通过竞争形成分时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套开展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采用集中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域现货市场,以及省/区域现货市场与相关电力市场的衔接。采用分散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域和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可探索制定相应市场规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第四条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目标是形成体现时间和空间特性、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的电能量价格信号,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引导电力长期规划和投资,
5、促进电力系统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转型。第五条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与运营应坚持安全可靠、绿色低碳、经济高效、稳步协同、公开透明原则。第二节建设路径第六条近期推进省间、省/区域市场建设,以省间、省/区域市场“统一市场、协同运行”起步;逐步推动省间、省/区域市场融合。第七条电力现货市场近期建设主要任务:(一)按照“统一市场、协同运行”的框架,构建省间、省/区域现货市场,建立健全日前、日内、实时市场。(二)加强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三)做好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加强现货市场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融合,推动与辅助服务联合出清,加快辅助服务费用向用户侧合理疏导。(四)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
6、参与电力市场,并与现有新能源保障性政策做好衔接。(五)推动储能、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和新能源微电网等新兴市场主体参与交易。(六)直接参与市场的用户、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用户应参与现货市场结算,其中代理购电用户与其他用户平等参与现货交易,公平承担责任义务。推动代理购电用户、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偏差电量分开核算,并按照现货价格结算。(七)各地按照国家要求,结合电力市场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八)省间市场逐步引入其他市场主体,放开各类发电企业、用户、售电公司等参与交易。加强省间市场与省/区域市场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动态衔接。第八条电力现货市场中远期建设主要
7、任务:(一)进一步完善现货市场机制。扩大新兴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的范围,缩短日内/实时现货市场交易周期。(二)健全中长期市场。推进优先发用电计划全面放开,通过政府授权合约等机制实现平稳过渡;进一步完善中长期与现货市场的衔接;探索输电权、电力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三)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结合各地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建立健全无功服务、黑启动的市场化采购机制,探索爬坡等新型辅助服务交易品种,推进更大范围内的辅助服务资源共享和互济。(四)推动省/区域市场逐步融合,扩大省/区域市场范围,向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过渡。第三节运行要求第九条电力现货市场应先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符合条件后进入正式运行。第十条
8、电力现货市场模拟试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如下:(一)启动模拟试运行时,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体系内容符合要求,向市场主体发布;技术支持系统功能符合要求,通过市场运营机构内部系统测试;市场运营人员和市场主体经过相关培训,能够准确理解规则,掌握技术支持系统使用方法;关键市场参数按照明确的原则进行确定;履行报批程序。(二)模拟试运行工作内容至少应包括:组织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现货市场申报,检验技术支持系统功能,适时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生产调度;根据模拟试运行情况对市场规则进行讨论与修改、对技术支持系统进行完善,对关键流程进行记录备查;形成模拟试运行分析报告,并向政府部门汇报,向市场成员公
9、开,按规则开展信息披露;初步开展结算分析,了解对市场成员的影响。第十一条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如下:(一)启动结算试运行时,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结算试运行工作方案及规则按程序批复或发布;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等市场成员的业务流程基本理顺;技术支持系统能够连续多日按照规则出清并形成调度计划的基础,具备正确的市场出清数据和结算账单;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第三方校验,满足安全和正确性要求,校核报告向市场主体公开;市场应急处置预案完备并经过演练;履行报批程序。(二)结算试运行工作内容至少应包括: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生产调度并结算,检验技术支持系统市场出清、计量
10、、结算等有关功能,根据结算试运行情况对市场规则进一步讨论修改,对技术支持系统进一步完善,对关键流程应记录备查;形成结算试运行分析报告,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向市场成员公开。第十二条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如下:(一)启动正式运行时,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现货市场规则体系健全并按有关程序批准印发;市场运营系统的风险防控体系已建立;信息披露、信用管理等制度已建立;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第三方校验,满足安全和正确性要求,校核报告向市场主体公开;市场运营机构具备符合条件的人员、场所;市场运营机构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等市场成员的业务衔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市场主体能够熟练掌握市
11、场规则;履行报批程序。(二)正式运行工作内容至少应包括:按照规则连续不间断运行现货市场,保障技术支持系统正常运转,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调度生产并结算,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市场干预、争议处理,实施市场监管和市场监测,具备开展第三方校验的条件。第三章市场成员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电力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其中,电力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企业和储能、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和新能源微电网等其他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第十四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规则参与电能量交易、辅
12、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按规定参与电费结算,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并获得解答。(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提供承诺的有效容量和辅助服务,提供电厂检修计划、实测参数、预测运行信息、紧急停机信息等。(四)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运行信息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不违规泄露市场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规则参与批发或零售电能量交易,作为需求侧资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签订和履行
13、电力交易合同,暂时无法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三)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获得电力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不违规泄露市场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遵守电力需求侧管理等相关规定,提供承诺的需求响应服务,按要求执行有序用电。(五)按规定支付电费,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一)自主选择各级电力交易机构进行跨区跨省购电
14、和省内购电,多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同一配电区域内售电,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二)按照规则参与批发市场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提供增值服务,与用户签订零售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从业人员、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经营状况等信息、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依法及时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四)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代理零售用户的交易合同及电力电量需求,获得电力交易、输配电服务和代理零售用户历史用电负荷(或典型用电负荷)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五)获得电网企业(含增量
15、配网)的电费结算服务,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并获得解答。(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七)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负责提供相应配电服务,按用户委托提供代理购电服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其他市场主体根据参与的市场交易类型,享受与上述市场主体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需满足参与现货市场的技术条件。第十八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经营范围内电网和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电、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付费等服务。(三)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不违规泄露市场信息,向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提供支撑现货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保证数据交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五)收取输电、配电费用,收取、支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六)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供应,执行现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