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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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6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1月11日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和调
2、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主要是指,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政府投融资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县级以上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调查处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各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建立线索移交机制、联合办案机制。第四条
3、各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全流程、全链条统筹协调、评估考核、督查督办、监督指导工作。市级以下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向上一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五条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全省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督办、回访等事务性工作,配合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有关工作,承担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和投诉举报窗口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构,配合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六条投诉举报案件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一)经营主体、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二)通过河南省营
4、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各级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窗口、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收到的;(三)通过巡视巡察、审计、营商环境评价等发现的;(四)上级交办或者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反映的;(五)通过新闻媒体、新媒体报道发现的;(六)帮扶经营主体过程中发现的;(七)其他渠道发现的。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是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全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统一受理工作。全省投诉举报案件线索应当纳入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统一管理。通过窗口等渠道收到的投诉举报材料,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
5、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将受理及转办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报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原因。超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投诉举报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申请复核。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复核后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八条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和调查处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保密制度,做好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内容等信息的保密工作;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禁泄露相关信息。对违反者,按照保密法律、法
6、规及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持续优化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开设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席,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投诉举报窗口。各级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构应当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举报信息留痕可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受理范围、受理方式、所需材料、调查处理程序和时限等。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窗口、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途径以书面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第十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举报书,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及投诉对象的名称(姓名)、联系方
7、式,具体诉求以及事实、理由;(二)能够证明投诉举报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三)以单位名义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以个人名义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四)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投诉举报人无法提供投诉举报书的,可以口头形式进行现场陈述,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对投诉对象错误、投诉举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少重要内容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下达补正通知书,详细列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投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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