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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件,其中1件作为检验样品,1件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1沙发(QB/T1952.12012)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产品用料、加工木制件QB/T1952.120122金属件QB/T1952.120123铺垫料QB/T1952.120124泡沫塑料一表观密度一座面GB/T634320095泡沫塑料一回弹性能(除慢回弹泡沫塑料外)QB/T1952.120126泡沫塑料一压缩永久变形QB/T1952.120127防锈处理QB/T1952
2、.120128摩擦声QB/T1952.120129表面涂层理化性能一木制件漆膜涂层附着力(交叉切割法)GB/T4893.42013GB/T4893.4202310耐磨性GB/T4893.82013GB/T4893.8202311耐冷热温差GB/T4893.7201312抗冲击GB/T4893.9201313表面涂层理化性能一金属件表面涂层附着力GB/T9286202114耐腐蚀QB/T1952.1201215表面涂层理化性能一金属件电镀层耐腐蚀QB/T1952.1201216覆面材料理化性能面料颜色干摩擦牢度QB/T1952.1201217纺织面料耐酸汗渍色牢度QB/T1952.1201218
3、纺织面料耐碱汗渍色牢度QB/T1952.1201219皮革涂层粘着牢度QB/T1952.12012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20力学性能沙发座、背及扶手耐久性QB/T1952.1201221安全性能其他安全性能QB/T1952.12012抗引燃特性GB17927.12OnGB17927.22011注:1.木制件的检验项2.金属件的检验项I目为QB/T1952.12012中表2序号2、5、6、7;目为QB/T1952.12012中表2序号IO0表2沙发(QB/T1952.12023)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产品用料、加工木制件QB/T1952.120232金属件QB/T1952.120233铺垫料QB/
4、T1952.120234泡沫塑料一表观密度/座面GB/T634320095泡沫塑料一回弹性能(慢回弹泡沫塑料除外)QB/T1952.120236泡沫塑料一压缩永久变形QB/T1952.120237泡沫塑料一再生黏合泡沫塑料QB/T1952.120238防锈处理QB/T1952.120239摩擦声QB/T1952.1202310表面涂层理化性能一木制件漆膜涂层附着力(交叉切割法)QB/T1952.1202311耐磨性QB/T1952.1202312耐冷热温差QB/T1952.1202313抗冲击QB/T1952.1202314表面涂层理化性能一金属件表面涂层附着力QB/T1952.1202315
5、耐腐蚀QB/T1952.1202316表面涂层理化性能一金属件电镀层耐腐蚀QB/T1952.1202317覆面材料理化性能一纺织面料色牢度QB/T1952.1202318起毛起球QB/T1952.1202319耐磨性QB/T1952.1202320覆面材料理化性能一皮革/再生皮(革)摩擦色牢度QB/T1952.1202321耐磨性QB/T1952.1202322涂层黏着牢度QB/T1952.12023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23覆面材料理化性能一人工革摩擦色牢度QB/T1952.1202324力学性能沙发座背及扶手耐久性QB/T1952.1202325安全性能(有害物质限量)甲醛释放量QB/T19
6、52.12023附录C、附录D26苯QB/T1952.12023附录C、附录D27甲苯QB/T1952.12023附录C、附录D28二甲苯(邻、间、对二甲苯之和)QB/T1952.12023附录C、附录D29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QB/T1952.12023附录C、附录D30安全性能结构安全性QB/T1952.12023阻燃性GB17927.12OnGB17927.22011注:木制件的检验项目为QB/T1952.12023中表3序号2、3、4o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
7、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17927.12011软体家具床垫和沙发抗引燃特性的评定第1部分:阴燃的香烟GB17927.2-2011软体家具床垫和沙发抗引燃特性的评定第2部分:模拟火柴火焰QB/T1952.12012软体家具沙发QB/T1952.12023软体家具沙发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