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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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及国家和省推动停车设施发展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我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
2、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第四条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局是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以下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一)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四)市县镇三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3、除前款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包括:(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贝I1.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收费标准的调整,按照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调整。(
4、三)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停放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停车场经营者己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市辖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级发展改革局负
5、责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第七条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停放服务收费,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局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一)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二)对同一区域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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