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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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组织和实施全省药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
2、药品批发企业报告、第三方平台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江西省药品检查员中心依职责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实施或配合实施网络监测处置及监督检查工作。江西省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实施或配合实施网络监测处置及监督检查工作。设区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依法查处药品网络销售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应当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遵守药品管理相
3、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并实施相关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第五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第三方平台的备案信息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的报告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的报告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推进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促进药品网络经营业态良性发展。第二章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管理第七条从事药品网
4、络销售的,应当为取得相应药品合法资质、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条件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质量安全能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第八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药品网络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服务、售后服务、配送管理人员;(二)与药品网络销售规模相适应的药品储存、包装、待配送场所和条件,与药品说明书储存温湿度要求相适应的运输(寄送)方式;(三)与药品网络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四)与药品网络销售规模相适应
5、的质量管理机构,在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中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职责。第九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向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向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以具体门店为主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江西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江西省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报告后检查工作。第十条
6、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驻第三方平台的平台名称、店铺名称等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见附件1);(二)营业执照;(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四)自建网站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提供网站域名注册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ICP许可(备案)编号。(五)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还应分别提供连锁门店和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
7、息变更表(见附件2)变更报告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见附件2);(二)营业执照信息变化的,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或换证后的相应证件;(四)自建网站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网站域名注册证书或网站ICP许可(备案)资料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供变更后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网站域名注册证书或ICP许可(备案)资料。第十二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发货地址应当与其许可的生产、经营或库房地址一致,且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应当与许可的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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