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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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和原则(一)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行为。(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
2、服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流程规范、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提高使用效益。(五)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六)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或批复意见,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的依据。(七)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3、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按照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自管住房使用管理,按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单位自管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二、基础管理(九)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应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规定格式建立资产信息卡,填写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使用信息、特性信息等。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资产信息卡。(十)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
4、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十一)行政事业单位对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和登记入账手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暂估价值登记资产账,办理权属登记,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暂估价值。(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
5、实相符。(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确保产权清晰。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十四)国有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三、自用资产管理(十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资
6、产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十六)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十七)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及时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十八)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根据单位需要和捐赠资产
7、性能统筹安排使用。(十九)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房屋资产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房屋资产,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屋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二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车辆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应当用于保障工作开展,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规固定给单位内设机构或者个人使用。(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配置、绩效管理挂钩的联动机制,充分运用公物仓软件共享仓库大仪共享平台
8、等各类共享平台,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各类资产开放共享。(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做好数据资产加工处理工作,提高数据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强数据资产汇聚共享和开发开放,促进数据资产使用价值充分利用。四、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二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二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出租出借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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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省级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使用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