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项目电价补贴损失索赔相关问题探析.docx
《新能源项目电价补贴损失索赔相关问题探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能源项目电价补贴损失索赔相关问题探析.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新能源项目电价补贴损失索赔相关问题探析新能源项目一旦投产,投资方最关心的就是电站的收益,而电站的收益多少则取决于发电量和所对应的电价(含补贴电价),若发电量不达标或无法取得相应的电价,就会由此引发相关的纠纷争议.此类索赔组纷可以说是新能源项目纠纷中囊括法律、技术、行业等问题的集大成者,极其考验代理律师的经验与水平.触发电价补贴提失一股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基于电价补贴收益担保承诺而引发的补贴损失索赔情形,多在并购中转让方对受让方以及EPC总包方对业主方作出的保电价承诺;一种是项目建设中因延期供货或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引发的补贴损失索赔.本文主要探讨该类索赔案件中应关注的核心要点.一、电价补贴损失索赔
2、的适格主体问题新能源项目中,投资方以项目公司为载体获取电价补贴,同时,项目公司亦是无法获取补贴的直接受损方。因此,在很多总承包方向分包索赔以及总包向核供应商索赔中,法院均以不是电价补贴的真正权利人不予支持.相关案例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豫03民终6182号二审纠纷案法院认为:昌盛公司、核工业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系双方W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总承包合同第四部分合同附件1第2条约定:如果本项目并网时间超过2017年6月30日,承包方需赔偿发包方25年电价损失,损失计算标准为(25年发电期限)乘以(己批复电价和补贴减去实际取得
3、电价和补贴),该条款是违约条款,提供了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其适用的前提是昌盛公司因核工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使昌盛公司遭受电价损失.昌盛公司不是涉案工程的使用方,不是享受电价补贴的主体,享受电价补贴的主体是孟潭聚鹿电力有限公司电价补贴的多少不会给昌盛公司带来直接损失,仅会影响孟津聚鹿电力有限公司的利益.涉案工程每年的发电量不是恒值,政府对电价的补贴也会随着形势不断调整,孟津聚鹿电力有限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不能提前预估,昌盛公司是否会为此遭受损失更不能提前确定,所以附件1第2条的适用条件并未成就,昌盛公司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当然,若总包方作为原告能够充分证明业主已向其索赔且损失必然发生的事实,我们认为其
4、原告主体资格应得到认可.二、关于合同效力对索赔的彩响问题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这是认定当事人相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前提,也是i去院需要依职权主动审差并进行释明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合同有效情况下,补贴损失可以作为一种可得利幽失予以主张;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主张损失本质上是因一方过失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问题,而信赖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通常限定在实际损失上,并不
5、包括补贴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相关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甘民终622号二审纠纷案法院首先认定涉案新能源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属于应招未招项目而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继而认定涉案总承包合同等无效.在此基础上,法院对原告高山公司主张的800万元发电收入损失进行审查裁判。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M氨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中有过错方应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并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而高
6、山公司举证主张的800万元电价损失属于如许继公司按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后其能获得的发电收益部分,不应支持.三、可见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在电价补贴索赔中的适用正常情况下,在触发电价补贴提失的索赔情形中,各方对电价补贴的损失都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但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法院综合判断可预见的合理范围问题.相关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湘民终154号二审纠纷案总包单位中途退场后,业主在4个月后才签订新的总包合同并在8个月后签订了补充协议,最终只完成了4.5MW的建设,法院最终认定业主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采取了足够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业主御至没有资金和时间另行施工的理由不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7、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得要求赔偿,故对未建设的7MW工程补助金2800万元的损失不予支持.但原总包单位与业主签订EPC合同是2013年10月16日,约定工期3个月若双方如约履行应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近12MW的工程量,获取5元质的财政补助.后因总包方未履行合同,造成补助标准降到了4元/瓦,这1元质的差价为业主即使采取补救措施也无法减少的绝对损失额,总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约定的三个月合同期超过了5元ZM的补助截止日16天,该16天的工程不能获得1元ZK的补助损失.故一审法院只支持业主采取补救措施也无法减少的绝对损失额(1元W*12WM)中
8、未超过补助截止日财政补助损失部分9913043.48元并无不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咎民申11420号再审纠纷案法院在支持补贴损失的基础上就损失可预见的范围到底是整个项目周期还是现有的购售电合同确定期限进行了说理.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若涉案工程于2018年5月31日前并网发电,则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7元.但因展宇公司的逾期交工违约行为,导致舜鑫公司丧失享受上述发电项目补贴的机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舜鑫公司有权要求展宇公司赔偿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即相关发电项目补贴,该损失赔偿数额应当以上述规定的发电项目补贴标准即每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能源 项目 电价 补贴 损失 索赔 相关 问题 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