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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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建校用地再裒整管理力注(也求爸见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规范实施建设用地拆旧复垦(以下简称“拆旧复垦”),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助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力支撑“百千万工程”,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XX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拆旧复垦,
2、是指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废弃、闲置、空闲的存量建设用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农用地利用状态的行为。“三旧”改造、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农垦国有农场拆旧复垦等工作涉及用地复垦的,按照各自文件执行。本办法所称复垦指标,是指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含规模,下同),可用于安排城镇和乡村建设的控制指标。本办法所称复垦周转指标,是指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额度,预先下达给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下同)用于安排城镇和乡村建设,并用复垦指标归还的控制指标。第三条【工作原则】实施拆旧复垦应坚持人民至上,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规划先行,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
3、;坚持稳妥有序,坚决防止“大呼隆”、一哄而上;坚持保护优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乡村传统风貌和古树名木。第四条【工作职责】省自然资源厅在省政府领导下统筹指导全省拆旧复垦工作,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依职能参与和指导。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关部门统筹负责各县(市、区,下同)拆旧复垦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拆旧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统筹复垦指标使用。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协助做好项目实施,指导复垦土地管护利用。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实施主体】国有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拆旧
4、复垦的,土地所有权人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下实施项目,也可委托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企业等相关单位实施项目。第六条【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编制拆旧复垦实施方案,并与当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相衔接。实施方案应包括规划设计、管护利用、权属调整、安置方式、指标使用、投资和收益等关键内容。第七条【选址要求】拆旧复垦区选址应确保权属清晰无争议,原则上要与周边农用地相连。单个地块应形态规则且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复垦为耕地的,单个地块或与其周边相邻耕地地块连片面积不得小于50亩;不得以“开天窗”形式在拆旧复垦区保留建设用地。涉及村庄内空闲土地拆旧复垦
5、的,独立图斑细化调查认定的建设用地占拆旧复垦区的比例不得低于30%o安置区选址应遵循布局优化、相对集中、连片发展的要求,合理避让优质耕地。第八条【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拆旧复垦区范围:(一)列入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二)已有明确复垦义务人的土地,以及依法应当复垦复绿的违法用地;(三)具有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建(构)筑物和具有传统文化景观价值的建(构)物,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内用地;(四)不动产权利依法受到限制或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五)其他不宜开展拆旧复垦的情形。第九条【报批程序】集体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图件应
6、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多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可结合实际将多个拆旧地块作为一个整体,打包审批、统筹实施。国有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及图件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拆旧复垦地块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将实施方案报送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域内使用复垦指标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征求地级以上市财政、住房
7、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意见,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逐级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发批复文件。涉及跨县域流转复垦指标的项目,按国家政策规定,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增减挂钩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按照前款要求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批次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发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批准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实施方案批准情况进行公告。实施方案批准后两年内仍未启动实施的,有关批复文件自动失效。第十条【安置方式】涉及拆除群众住房的,要确保先安
8、置、再拆旧。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地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推进安置工作,也可因地制宜制定拆旧复垦安置标准。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落实“一户一宅”要求前提下,鼓励采取货币安置、宅基地置换、村民公寓集中安置、房券安置等多种方式推进安置。第十一条【安置区审批】安置区纳入实施方案整体批准,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安置区所使用的复垦周转指标应在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年内通过拆旧复垦归还完毕。第十二条【方案变更】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因不可预见的情形需要进行变更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变更文件,办理批准手续。涉及实施范围超出原批准范围的,应按程序报原方案批准单位同意,其他变更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逐级备案。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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