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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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交叉执行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加快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1 .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聚焦“公正与效率”审判工作主题,充分运用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交叉执行方式破解执行难题,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加强执行监督,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有效破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顽瘴痼疾,
2、有效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有效排除非法干预执行、阻碍执行等问题,切实提升执行案件质量、效率、效果,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 .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开展交叉执行工作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必要性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确立了执行管辖的一般原则,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该条规定精神确定执行案件管辖法院。但是发现因不当干预、消极执行、执行法院力量不足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长期未有效推进,或者因多案存在关联,集中办理更有利于执行,或者因执行案件疑难复杂需要上级法院协调、其他法院配合的,可依法开展交叉执行。便利性原则。“两便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
3、关于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开展交叉执行应当参照“两便原则”精神,统筹考虑当事人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执行法院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从便于当事人参与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出发,合理确定交叉执行案件和交叉执行法院。规范性原则。交叉执行是人民法院加强执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抓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有效借助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化管理功能,结合流程监管、质效评查、申诉信访办理、督查巡查等方式,强化对辖区执行案件监管,运用交叉执行制度工具,完善执行监督管理体系,压实各层级法院监督管理责任,规范执行行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3 .方式选择。督促执行、指
4、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交叉执行各种具体方式是加强执行监督管理,有效破解执行难题的有机整体,相互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或者递进关系。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交叉执行各种方式的内在本质和逻辑关系,结合执行法院和执行案件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精准适用交叉执行方式。在能达到同样执行效果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优先运用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等成本更小的交叉执行方式;在直接变更案件执行法院效果更好的情况下,也可以不经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直接指令执行甚至提级执行;对于关联案件,可以集中至某一家法院执行;对于没有必要变更执行法院,但需要整合辖区不同法院执行力量,共同协作执行的情况
5、,可以协同执行。二、关于督促执行、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4 .督促、指令和提级执行情形。督促执行、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案件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上级法院可以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也可以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或者直接提级由本院执行:(1)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的;(2)案件受到非法干预的;(3)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4)需要督促、指令或者提级执行的其他情形。“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主要包括下列情形: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6、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案件受到非法干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干预执行,案件执行困难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主要包括下列情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执行行为存在较大争议的;新类型案件具有首案效应的;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因素的。5 .决定程序。人民法院审查督促、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案件时,立“执他字”案件办理,办理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
7、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进行指令或者提级执行的,一般应予准许。决定督促、指令或者提级执行的,应当经执行局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书并分别送相关法院。原执行法院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做好释明工作。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其他交叉执行的决定程序,参照前述规定执行。6 .案件移送。相关法院应当做好指令、提级执行案件交接工作。原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指令、提级执行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案卷材料及案件执行情况说明移送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在相关法院立案后以销案方式结案。原执行法院移送案件前有未处置款物的,应当将未处置款物一并移交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立
8、案,并作为首次执行案件执行。新立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未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执行期限重新计算。原执行法院已经依法完成的送达、查封、评估等工作,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根据执行案件情况可以不再重复开展。7 .执行措施。相关法院应当做好指令、提级执行案件执行措施衔接工作,避免案件交接过程脱封脱保等情况发生。执行案件移送前,相关查控措施距期限届满不足三十日的,应当由原执行法院办理续行查控措施,并在办理完成后移送案件。原执行法院收到指令或者提级执行决定,应当停止执行。确需采取紧急执行措施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案件指令或者提级执行后,原执行法院已采取的查控等执行措施自动转为现执行法院执行措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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