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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安徽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工作,加强全省青少年运动员的管理,维护省级青少年体育竞赛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是指青少年为参加以下三类全省青少年体育竞赛,按照自愿原则,由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选择某一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以确认该青少年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的行为。(一)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二)省体育局与省教育厅联合主办的全省单项青少年体育竞赛;(三)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单项青少年体育竞赛。注册单位为全省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拟通过注册参加上述比赛的青少年,称青少年运动
2、员。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交流,是指已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变更注册单位的行为。第四条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遵循真实、自愿、公开、合法的原则。第五条省体育局是全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行政主管部门,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本项目全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安徽省足球运动协会负责全省足球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第六条进行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须具备如下条件:(一)身份证以34开头的青少年运动员,须拥有安徽省户籍,或拥有安徽省学籍并在省内学校就读。(二)身份证以非34开头的青少年运动员(包括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学生),应拥有安徽省学籍满6个月(截至注册期前1天)并在省内学校就读,且已代表
3、安徽省在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经考核选拔进入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试训或我省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青少年运动员除外。第二章注册第七条注册方式采用网络系统注册,每年设两个注册期,分别为1月和5月,提交注册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9:00至25日16:00;注册审核时间为当月1日9:00至31日16:00o第八条青少年运动员只能代表注册单位注册一个运动项目。第九条青少年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4至8年,协议终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年份不得超过运动员年满18周岁当年。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青少年运动员,可独立与原注册单位重新签订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的
4、年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为准。第十条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青少年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注册期内,通过省体育局指定的网络系统向注册单位提出注册申请。(二)注册单位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与青少年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并提交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足球运动协会审核;注册单位审核不同意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系统反馈至青少年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三)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足球运动协会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交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在接到申请之日
5、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系统退回注册单位要求更新,须注明退回原因。(四)省体育局在每个注册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注册期内注册运动员名单在省体育局网站进行公布。第十一条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青少年运动员注册资格自动终止,青少年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可通过网络注册系统与原注册单位继续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也可自主选择其他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第三章解除注册和交流第十二条代表资格协议期内的青少年运动员,经注册单位同意,可解除注册或变更注册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青少年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注册期内,通过省体育局指定的网络系统向注册单位提出解除注册或变更注册申请。(二)注册单位对解除注册和变更注
6、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解除注册提交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足球运动协会审核;变更注册由原注册单位、新注册单位、青少年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签订三方交流协议,并提交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足球运动协会审核。审核不同意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系统反馈至青少年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三)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足球运动协会对解除注册和变更注册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交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系统退回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须注明退回原因。第十三条运动员注册满1年方可进行首次交流。运动员交流到新注册单位后满2年后方可进行再次交流。第四
7、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注册单位违反本规定,由省体育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受理该单位该项目注册申请、禁止该单位该项目参加全省比赛的惩处措施。第十五条在安徽省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不得在省外进行双重注册,一经发现,取消该运动员双重注册期间在安徽省参加比赛取得的所有个人成绩,撤销该运动员违规期内获得的荣誉称号和运动员技术等级。第十六条青少年注册运动员违反本规定,由省体育局、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省足球运动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禁止参加全省比赛一至二年的惩处措施,其教练员给予全省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参加全省比赛资格一至二年或终身禁赛的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受到刑事处罚的运动员,其注册资格自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处罚决定时自动注销。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注册与交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管理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运动员注册、交流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体育仲裁规则进行办理。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安徽省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在本规定施行前,身份证非34开头的青少年运动员(包括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学生)如已拥有安徽省户籍,或拥有安徽省学籍并在省内学校就读,可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