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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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十九大精神和新党章规定,结合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党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缴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缴基数应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贴补贴,不包含失业险、医疗险、养老险、公积金、职业年金、所得税。交纳
2、党费的比例,按计缴基数分段执行:每月计缴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计缴基数的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计缴基数的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OO元(含10000元)者,按计缴基数的1.5%交纳;100OO元以上者,按计缴基数的2%交纳。不按月取得收入但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季度月平均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缴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规定执行。离退休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缴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元5%的比例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交纳党费。第二条在校学生党员
3、每月交纳党费0.2元。组织关系未转出并已就业的毕业生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季度月平均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缴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规定执行。第三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党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同意和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委每年研究审批党费减免工作一次,原则上在年底前,集中研究下一年党费减免申请。第四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第五条原则上学校在每年年初,核准一次党费收缴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第六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O元,可以自愿多交。对自愿一次多交纳100O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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