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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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美化奉贤夜景,提升景观照明品质,塑造与奉贤历史、文化底蕴相适应的城市夜景,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沪府令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实施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奉贤区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本意见的景观照明是指利用建(构)筑物、绿化、水体、公共空间、桥梁、装置等为载体设置的,以装饰、造景为目的的户外人工光照。不包括道路功能性照明,广告、店招等照明。本意见的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景观照明的器
2、具以及配电、集中控制、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本意见的设置者是指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主体,包括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管理单位。第四条管理原则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管理部门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全区景观照明的指导、协调、监管以及区管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各街镇人民政府是景观照明的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在区绿化市容局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房管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
3、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第六条规划实施方案区绿化市容局应根据奉贤区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奉贤区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绿化市容局备案。各街镇可以编制辖区内相关区域以及相关单体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设计方案,报区绿化市容局备案。实施方案应当划定景观照明设置的重要区域、其他区域、重要单体建(构)筑物以及禁设区域。实施方案应当确定景观照明设置的具体建(构)筑物以及公共场所,并明确相应的照明形式、色彩和效果等要求。第七条建设主体景观照明设施可以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按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与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置:(一)新建、改建、
4、扩建的建(构)筑物、公共场所配套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配套景观照明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二)既有建(构)筑物、公共场所的景观照明新建、改建、扩建的,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在各街镇范围内建设景观灯光项目的,由属地政府投资建设。除上述情形外,确需设置景观照明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第八条建设要求设置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符合光环境指标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二是符合市容、交通、消防和用电安全要求;三是符合建(构)筑物原有风格,并满足其使用安全要求。鼓励和支持景观照明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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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贤区 景观 照明 管理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