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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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成立XX学院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第二条为规范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行为,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学术专家和熟悉教学工作以及有管理专长的教务、教学行政领导组成。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热爱教学工作,治学严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能遵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
2、委员由校长直接聘任。第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办公室主任1人。第七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八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第九条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第十条审议专业建设与改革、调整与规划的有关方案。第十一条对每年申报的新增专业进行评议、审核。第十二条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原则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十三条负责制定我校专业设置评估条例及组织实施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第十四条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第十五条监
3、督检查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第十六条评审各类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第十七条审议教学部门提交的议案和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有关教务、教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各有关部门执行。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八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接受校长的直接领导,并执行校长办公会做出的有关决定。第十九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表决结果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有关部门执行。第二十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第二十一条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第五章其它第二十二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委员提交的议案,处理日常事务,召集委员会议。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范围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确定。第二十四条根据委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可临时增补或解聘委员。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暂行条例的解释权在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六条本工作暂行条例由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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