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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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供科拉创新流动高度量成度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一优化企业梯队培育(一)推动创新型企业扩面增量。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奖励40万元,连续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二)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参与共建的给予1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配套奖励。对当
2、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试验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每年
3、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上报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根据3%T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V4%、4%W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奖励经审计研发投入的1%、2%,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投入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有受母公司委托研发业务的外资企业,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以企业上报的研发投入为准确定奖励金额。外资企业在新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同等享受研发补助政策。对高校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五位的,在统筹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定向激励,优先推
4、荐省级以上试点示范。(四)鼓励创新方法的应用和推广。引导和支持企业将创新方法应用于企业关键技术与产品研发,加快技术难题的突破,被认定为省级示范(试点)企业的,在建设期(一般为3年)内每年补助5万元,年度考核优秀的,再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站的,在建设期(一般为3年)内每年补助5万元。二加大重大产业技术攻关(五)推动布局技术攻关新赛道。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数字经济、装备制造等产业的“卡脖子技术”,重点推进人形机器人部组件及加工装备等关键技术攻关,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通过“揭榜挂帅”并经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下拨资金的5%予以
5、补助,项目为省地联动支持项目的,在此基础上额外补助5%,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县政府每年安排100O万元开展“专精特新”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等通过“揭榜挂帅”进行科技攻关,经招标或评选,每年设立10个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家组验收通过后,对承担重大攻关项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奖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开展符合县重点鼓励拓展领域和产业提升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经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每年择优确定10个县级科技创新团队,对每个项目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项目需求属于人形机器人、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的,优先支持推荐申报省部级重点研发
6、项目,优先纳入县级科技攻关计划需求。(六)支持新产品开发新品种培育。对通过鉴定或验收评价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奖励1万元。加大农业新品种培育,对新通过省级认定补助5万元,通过省级审定补助10万元。(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企业和高校、高层次科研院所(省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视情给予场地建设、装修、人才引进、运营和设备投入等经费扶持。对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200万元
7、。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八)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对通过省大仪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仪,
8、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相关人员大仪共享服务奖励,每台大仪奖励上限2万元,每家单位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不纳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三、加强创新平台体系建设(九)推进新昌智造科创带建设。坚持一廊引领、区域联动,主动对接G60、杭州城西、宁波甬江三大科创走廊,按照“一轴相连、两翼齐飞、多点支撑”的空间布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加快推进新昌智造科创带建设,提升区域科创要素集聚度。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综合体的运营机构和入驻机构免收房租。(十)加强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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