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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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招投标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国有及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19)4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闽建筑2023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2、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决策程序(一)规范工程总承包模式适用范围。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已取得用地且规划指标明确,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在2亿元以上的国有及财政投融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以及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不受2亿元以上的规模限制)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低于2亿元的财政投融资项目应按报批程序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低于2亿元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充分征求招标监管部门意见。(二)强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决策流程。拟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的,建设(代建)单位应落实招标
3、前提条件,切实做好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并将其纳入企业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方可实施。拟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的,建设(代建)单位需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报批程序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明确所涉及投融资、运营等发包内容的招标监管单位。拟采用“工程总承包+F(投融资)”的,建设(代建)单位还应充分征求财政部门意见,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二、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管理(三)严格落实招标前置条件。企业投资项目应已完成核准或备案;财政投融资项目原则上应已完成概算批复,或经市(区)政府决策批准。(四)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
4、资格、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的招标项目,涉及工程总承包的评审因素应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实施,不得擅自调整且分值权重不得低于90%;涉及投融资、运营等其他评审事项、评审因素,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且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结合项目特征,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大型项目不宜少于30日历天,上述的项目规模的认定以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为准。(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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