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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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起草背景及依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启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河北试点;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份扩大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自2020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施行,授权国务院可以试点征收水资源税。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
2、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绿色税制。2024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国家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国家办法在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冷却取用水的计征方式、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减免税等方面对地方均有授权,具体包括:一是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是第八条规定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
3、耗)水量X适用税额。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冰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三是第九条规定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四是第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各地须于2024年12月1
4、日前完成授权事项决定程序。二、国家办法主要内容(一)纳税人和计税依据。与水法相衔接,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与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具体包括: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对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实际取用(耗)水量征税。(二)税额标准。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其中我市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同时
5、,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明确应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适当提高税额;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分类确定。(三)税收优惠。明确7项减免税情形:一是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是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三是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四是
6、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五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六是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水平达到先进定额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七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四X攵入归属和经费保障。明确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跨省水电站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或原议定分配比例执行。为保障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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