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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xx大学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专升本、对口升学学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
2、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报到,由学生所属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学生录取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且未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应征参军入伍;(二)从事创业活动;(三)因患病无法入校学习;(四)其他不能入学的情况。第六条新生因应征参军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当地县级征兵办公室以公函形式向学校招生部门送达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因其他原因申请保
3、留入学资格,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应征参军入伍者可延长至其退役后两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第八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
4、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第十条新生复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二)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后,应在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
5、应当到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二条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第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四条学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第十五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能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内容,可以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获得批准后继续学习,但在校总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修业年限。第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
6、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学籍:(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二)休学从事创业活动,保留学籍两年;(三)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交流生项目,按项目协议约定保留学籍;(四)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保留其学籍最长至两年;(五)因患病休学,保留学籍最长至两年。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校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第十七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时间、休学从事创业活动时间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7、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分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种形式,考核成绩依据形成性考核结果和终结性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形成性考核内容包括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实验、课程论文、阶段性测试等;终结性考核内容为期末考试。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分制(合格与不合格)记分。每门课程取得百分制60分及以上或五级分制及格及以上或二级分制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第二十一条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记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残疾等特殊困难,无法正常
8、参加学校安排的公共体育课,可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团委公章后,由任课教师另行安排教学内容并予以综合评定。第二十二条课程质量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成绩优劣的指标,按下表对应确定:(-*)百分制后量绩点分为八档,即:等级课程考核成绩质量绩点A290分4B8589.9分3.5C8084.9分3D7579.9分2.5E7074.9分2F6569.9分1.5G6064.9分IH60分0(二)五级分制质量绩点分为五档,即:等级课程考核成绩质量绩点A优秀4B良好3.5C中等2.5D及格1.5E不及格0(三)二级分制侦量绩点分为二档,即:等级课程考核成绩质Si绩点A合格3.
9、5B不合格Ci第二十三条学生单门课程学分绩点是由所修该课程质量绩点和课程学分的乘积构成。平均学分绩点按所修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计划安排各门课程学分之和进行计算,即:平均学分绩点=E(课程质量绩点X课程学分)E课程计划学分。第二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XX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任课教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缺课处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学生上课累计迟到两次,按缺课1学时计;无故早退者,本节课视为缺课。学生在每学期若无正当理由缺课累计学
10、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期考核。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参加考核,必须预先填写Gx大学缓考审批表(附件1)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属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缓考随下学期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按缺考处理。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每学期如有考核成绩不及格的理论课程,由学校于下一学期开始安排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补考。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者,需进行补做(重做)。第二十九条学生因学籍异动重新编班学习而需补修课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依据教务处下达的XX大学学生补修课程
11、通知单(附件2),修读相应课程。第三十条课程考核成绩记载,按如下规定执行:(一)学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记载课程的实际得分、学分和质量绩点;(二)学生所修课程经缓考考核合格,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三)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考核合格,不论实际考核成绩多少,均按60分、及格或合格记载,重修获得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记录时均予以注明。(四)学生在所修课程考核时缺考,按0分或不及格(不合格)记载。(五)学生在所修课程考核时违纪作弊,考核成绩无效,按0分或不及格(不合格)记载。第三十一条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须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学生个人
12、成绩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个人档案,一份由学校档案馆留存。学生查询个人成绩,可登录XX大学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杳询。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双学位专业,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具体程序及管理按照Gx大学辅修专业(课程)管理细则、XX大学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利用网络课程平台,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资源课程。具体程序及管理按照XX大学网络课程教学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学生通过研究和实践活动取得的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
13、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程序及管理按照XX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和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课程免修第三十五条应征参军入伍的新生和在校学生退役后复学,经本人申请,可免修军事训练、军事理论和公共体育课。第三十六条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的获奖学生,根据所获奖励等级可申请免修通识选修课相应学分,具体参照XX大学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不能同时申请认定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第三十七条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再次入学,其之前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本人申请、所属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学生在后续学习过程中,该类课程予以免修。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14、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而需要适当调整专业,允许被调整专业的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笫四十条学生转专业条件、办理程序、转专业后课程修读、学费缴纳等,按照XX大学在校大学生转专业管理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校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二
15、)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第四十二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学。具体转学程序按照XX大学在校大学生转学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对于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应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二)从事创业活动确需休学;(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