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2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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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202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稻谷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吉林省稻谷(粳稻,下同)生产和收购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在此期间,以县(市)为单位,当稻谷(标准品)市场收购价格连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会同地方粮食、发改、农业、农发行分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向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提出启动预案申请。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商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和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以下简称垂直管理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向中储粮集团公司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在我省符合条件的地区启动预案。启动预案地区,当市场价格回升到国家当年公布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以上时,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第三条执行本预案收购的稻谷,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四等及以下的稻谷由
3、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以国家标准(GB1350)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谷外糙米4%以内。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直接收购稻谷标准品的到库价,2024年生产的稻谷(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31元。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非标准品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中储粮集团公司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符合条件
4、的企业,作为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租仓收储库点,按规定参与收购最低收购价稻谷。作为租仓收储库点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各类粮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2)承储仓房原则上为标准仓房,仓储管理、工艺技术等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在东北地区,当标准仓容不足时,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前提下,择优租用钢结构保温仓开展收储。(3)仓储、质检、消防、防汛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规定,满足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要求。(4)企业(含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5)企业未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或违反
5、并已完成整改。(6)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烘干设备、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7)企业相关设备齐备完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重大消防隐患。(8)应用政策性粮食“一卡通”收购管理系统、中储粮“惠三农”APP预约售粮系统和库外存粮远程监控系统。(9)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政策性粮食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第五条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负责确定执行
6、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租仓收储库点,并将定点意见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在确定收储库点时,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每个县(市)内收储库点可利用仓容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稻谷预计收购量衔接。租仓收储库点条件暂参照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相关规定执行,所有租仓收储库点须纳入信息化管理范围。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对租仓收储库点视同自有仓容管理,切实强化法律合同约束、巡查检查、关键环节把控等措施,对租仓收储粮食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依法依规、多措并举、统筹保障租仓收储库点人员力量,向每个租仓收储库点派出不少于2名在职人员,收购期间负责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结算等
7、关键业务,储存期间负责库存粮食监管。派出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等情况,须提前报告垂直管理局。如国家有关部门调整租仓要求,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收储库点确定工作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组织实施。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发行要对符合规定的库点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吉林省人民政府备案。收购启动前,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行要将确定的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第六条租仓收储库点在启动收购前,由确定收储库点的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组织对租仓收储库点粮食收储设施设备、“一卡通”收购系统、粮情和远程监
8、控系统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储存的粮食进行逐仓清点登记,核实查验空仓,锁定拟收储货位,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与租仓收储库点签订租仓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租仓收购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空仓验收资料及租仓收购合同,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行备查。租仓收储库点不得私自延伸设点(仓)收购,收购数量不得超过核验的有效空仓容。第七条按照租赁方式确定的库点,在稻谷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均不得改变租赁性质。租赁双方要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视同承租企业本库收储,须由承租企业安排足够人员负责收购检验、检斤、保管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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