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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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以燃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意外情况所造成的灾害事故。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铁路、港航、民航设施、森林、林地
2、、草原、交通运输、核设施、生产安全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放火犯罪的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五条本规定火灾事故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火灾事故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及时按照下列权限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调查组;(二)较大火灾事故,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调查组;(三)重大火灾事故,
3、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调查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视情况成立调查组或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职责权限存在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成立调查组的时间原则上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第八条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及时调整调查权限,由相应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第九条调查组
4、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职责相适的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成员可由有关人民政麻含政府派出机关)、消防救援、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以及工会派员组成,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鉴定等工作。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鉴定。第十条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的日常工作。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可由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第十一条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
5、)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公正性的。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调查方案、部署任务分工,组织推进各项工作;(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灾害成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三)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四)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六)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救援评估组等工作小组,技术组可根据调查实际需要下设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综合组:主要负责调
6、查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调度和后勤保障;统筹召开调查组会议,掌握各工作小组工作进展情况;承担调查处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报送、处置和新闻宣传工作;根据各工作小组调查报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技术组:主要负责查清火灾相关事实,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查明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起草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查。管理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管理方面问题,对火灾发生、蔓延扩大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认定火灾相关单位及其人员责任,提出责任者处理建议;提
7、出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议;起草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查。救援评估组:主要负责评估事故救援工作,围绕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属地人民政府及参与处置和救援的部门单位的应急准备、火灾事故发生前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及其他救援工作,提出评估意见;起草救援评估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查。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与调查任务相关火灾事故责任的举报,及时组织属地有关部门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和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事故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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