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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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方案为了建设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市招标投标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建立统一监管机构为整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建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即一委一办一中心一公司的监管机构,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
2、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分散问题,提高交易监管的有效性。(一)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县监管委),由县政府县长任县监管委主任,相关副县长任县监管委副主任,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国资管理中心等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县监管委成员。县监管委及时研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加强统筹指导,负责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协调。(二)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县公共
3、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监管力,县监管办设在县发展改革委,由分管县发展改革委的副县长任县监管办主任。县监管办负责落实县监管委的决定和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资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监管、综合协调和综合执法,对工程建设限额及以上项目(含扶贫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直接监管,综合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限下项目发包活动;对其他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管,综合监管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参与交易制度的起草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和拟定;牵头对全县工程建设项
4、目招标投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负责依法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牵头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和发布、县级评标专家征集和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电子监察系统管理;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负责县非必须招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备选承包商库和县政府投资项目服务机构备选库等的组建和管理;负责县监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三)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公司),隶属百盐投资(
5、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产划转给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公司,赋予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公司履行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优质社会化服务和经营职能,并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四)保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公司的委托,代行公共资源交易社会化服务职能,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提供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服务。二、明确部门职能职责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按权限审批、核准项目招标方案;负责指导协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含扶贫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检查制
6、度;配合县纪检我县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13规定执行。项目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经论证确需变更,但所有单项工程变更造价累计不超预算价额的,可在招标范围内的各项单项工程投资预算金额内调剂使用,所有单项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预算价额的,项目法人按以下报批程序实施:一、因人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且合同约定了调价机制的,可以提出合同总价变更,直接送审结算。合同未明确约定调价机制的,原则上不得提出总价变更。该条款自发文之日执行,不溯及过往。二
7、、工程变更估算造价增加额在2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后按合同计价原则(不高于预算计价原则)办理结算。三、工程变更估算造价增加额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内且不超过预算审定金额20%(不含)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四、工程变更估算造价增加额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内且不超过预算审定金额30%(不含)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五、工程变更估算造价增加额在500万元(含)以上或变更增加额超过预算审定金额30%(含)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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