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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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和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二、本市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市民安全出行为前提,遵循政府引导、规范和企业依法市场化运作,以及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三、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落实监督管理工作,逐步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
2、设,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一)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联席会议制度;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二)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城市道路、城市碧道建设和改造计划,逐步完善自行车道建设。(三)市城市管理、市公安部门指导属地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强停车秩序管理,依法对车辆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乱堆乱放、影响市容市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理;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市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落实“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四)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盗窃、损毁互联
3、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做好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监督企业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维护交通秩序。(五)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本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商事登记,按照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价格监督,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用户的消费投诉、举报事项;根据工作职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行业监督工作。(六)市发展改革部门协助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领域信用管理。(七)市委网信办、公安部门按照职能,监督企业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八)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
4、理的原则,负责监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和完善自行车道,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区,收集自行车停放区数据;研究制定负面清单,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实行禁停管理。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督促企业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对车辆乱停放影响市容市貌和通行安全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结合当地停放承载能力、景点分布、使用频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放规模,健全管理机制。监督企业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定期将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报市城市管理、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并在“信用江门”网站进行公示。(九)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加强安全文明出行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文
5、明用车、规范停放,鼓励社会各方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维护和管理。四、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遵循城市发展规划和接受政府监管,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自觉遵守以下规范:(一)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和停放等方面要求,敦促用户安全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车辆。(二)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和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建议、保障或举报,接受社会监督。(三)建立用户安全保障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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