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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会计档案范围会计档案是指本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进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二、会计资料的归档与保管(一)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3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
2、会计报告;4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1 .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2 .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3 .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
3、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4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5 .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6 .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7 .满足以上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三)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四)严格按照相关制
4、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三、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一)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
5、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二)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委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三)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1 .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2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档案管理部门经办人、财务科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财务科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四)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档案管理部门、财务科和信息科共同派员监销。(五)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