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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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第一条为引导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公平竞争,防范商业贿赂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治理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根据治理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本指引所称财物包括金钱及金钱等价物(包括有价证券、银行票据、电子红包、礼品卡、购物卡以
2、及可折抵消费的各类票券等)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类实物。财物给付方式包括直接给付,也包括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通过报销费用等方式进行给付。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其他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免费会员服务、贵重物品的无偿使用权等。第四条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2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经营者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五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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