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早期特派制度、特派巡行制度和巡视制度关系辨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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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早期特派制度、特派巡行制度和巡视制度关系辨析【摘要】特派制度、特派巡行制度和巡视制度是中共早期在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三种主要的党内监督制度。长期以来,学术界认为特派制度就是巡视制度,特派员等同于巡视员,反之亦然;对于特派巡行制度则简单地认为是由特派制度向巡视制度转变的过渡性制度。本文通过梳理特派制度、特派巡行制度和巡视制度三者形成的原因与背景,辨析其中的区别与联系,以厘清学术界对此问题的模糊认识。【关键词】特派制度;特派巡行制度;巡视制度;中国共产党中共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十分重视党内监督。建党初期,因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而形成了具有监督职能的特派制度。大革命时期,中共建立了特派巡行制度,以指导
2、、监督地方组织的工作。土地革命战争开始后,中共又建立起巡视制度,以监督各级党组织的组织整顿和思想整肃。对于中共早期党内监督制度,有学者认为特派制度”等同于巡视制度”,还有学者认为巡视制度源于特派制度,特派员就是巡视员。对于特派巡行制度,相关学者要么简单地把它归为巡视制度的雏形,要么认为是在特派制度和巡视制度之间的过渡性制度。那么作为中共早期党内监督制度的特派制度、特派巡行制度和巡视制度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本文综合利用相关史料,探本溯源,从剖析特派、特派巡行、巡视制度形成的原因入手,通过辨析三者的联系与区别,从而厘清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而澄清学术界关于此议题的若干争论。一特派制度:建党
3、之初的党内监督形式中共建党后为了更好地领导工运工作遂产生了特派制度。中共成立后,将主要精力放在领导工人运动上。中共一大通过的党史上第一个纲领宣称:“必须支援工人阶级,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除为止。”因此,“成立产业工会”,开展工运便是中共的“基本任务”。1921年9月中旬,北方工人运动渐有萌动之势,然而中共中央对领导开展工人运动并没有经验,也没有工运人员可以派遣。为此,中共中央局书记陈独秀召集北京、武汉、上海、山东、湖南和广东等地的党组织代表召开中共中央扩大会议,研究“如何发展工人运动”。会后,中共中央及各地党组织按照会上拟定的工作计划建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各分部,以具体负责领导工人运动。如罗章
4、龙被陈独秀派遣担任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北方分部负责人(主任)。尽管他以“北方工人运动范围甚广,工作繁难”,自己“无此能力”为由婉辞,请求中共中央另派有经验的人前往,但是在陈独秀的坚持之下,罗章龙便接受了中共中央的派遣。罗章龙到北京后,相继派遣何孟雄等40人为特派员到各铁路段和一些重要城市开展工运工作。包惠僧也在回忆中表示:“一九二一年十月中,我奉藁中央之命赴武汉主持党务,并设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长江支部于武汉,谋展开武汉劳动组合工作。”这种因开展特定工作需要,上级组织临时派遣某人或某几人去某地承担相应职责的工作机制,逐渐成为中共最初的特派制度,而被特别派往各地的代表就是特派员。在中共领导革命的历程
5、中,诸如此类的派遣形式非常普遍。例如,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领导工人罢工的紧张时刻,“差不多天天有特派员派出”;1924年1月吴容沧作为中共中央特派员在济南负责向银行筹款时不幸被捕;1927年8月12日,毛泽东“以中共中央特派员身份从武汉到长沙”,“传达八七会议精神”。另一种类型的特派员则根源于中共成立后不断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据张国素回忆,1920年7月底,陈独秀在筹划成立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时,最初设想新成立的党组织宜“采用较民主的委员制”,以“杜绝党魁制的个人独裁及官僚式的流弊”。但是,面对各地共产党早期组织成立后内部思想纷争、组织分化,尤其是各地社会主义青年团组织旋起旋灭的现实,
6、陈独秀逐渐改变了自己的想法。1921年初,陈独秀开始主张:未来建立的党组织应该实行中央集权制。中共一大召开时,陈独秀特别委托包惠僧向大会提出“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中制”的意见。对此,张国素等人极力赞成,主张“组织一个有纪律的,有战斗力的”的政党;而以李汉俊为首的另一方则坚持主张“建立一个先进知识分子的不定型的合法组织”,即要建立一个宣传、研究性的团体,非革命性的组织。一大代表经过辩论,最终接受了陈独秀的建议。苏俄式的建党原则和组织体制得到初步确认。一大召开后,中共在工人运动、党团组织建设及舆论宣传方面有了明显进步。但是,困扰中共中央的问题是,主要由知识分子组成的中共党员群体“总有些乌托邦思想和无
7、政府观点”,“也不喜欢纪律、训练、严密组织、思想行动一致这类的东西”。中共广东支部在处理与陈炯明的关系问题上未完全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办理。因此,中共二大召开前,陈独秀在给共产国际的报告中指出将来要“厉行中央集权制”。而在民主集中制思想指导下的党组织,加强集权的手段通常是制定规章制度以约束或者设置职能机构以监督。于是,在中共二大上,中共中央专门制定了三个文件来约束、规范党员的思想、行动。其中,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首次使用“特派员”这一名称并赋予其特别的权力,该章程明确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在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中规定:“本党国会
8、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省会,市会,县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特派员和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一切重大政治问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授以方略。本党议员之个人及团体(共产党议会团体)绝对不得自主。”这两个文件的内容本身是为了强化中央集权,但却成为另一类特派员即监督类特派员的缘起。分析上述两个文件中关于特派员的表述可知,其与中共中央及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最初派出的特派员在职能方面有细微差别,它除完成上级布置的特殊任务外,或隐或显地包含着检查、监督下级组织或个人的权力及职能。以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为例,中央执行委员会派到各地的“特派员”是会议的“主席”,无疑暗含着对下级组织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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