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省级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及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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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和省级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及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及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省级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及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耕地保护工作和全省重大建设项目补充耕
2、地指标收储等工作的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相关中央转移支付,除中央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对省级主管部门拟定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基础数据,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明确任务清单,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负责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
3、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及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项目储备、筛选、申报、监管和验收,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等。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依法合规、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事权匹配、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管理、分配和使用。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着眼于国家和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重大战略支撑区、
4、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提升生态服务功能。(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三)补充耕地指标收储。开展补充耕地指标收储,做好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四)省级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和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开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和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所需的必要专项工作经费,包括规划编制、标准制定、调查评价、技术复核、监测监管、绩效管理、整体验收
5、、能力建设等。(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及耕地保护重点工作。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中央、省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省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拼盘使用其他省级专项资金的除外);应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预算保障的一般性工作经费,以及不符合转移支付使用原则及范围等规定的其他开支。第三章分配下达
6、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按标准据实分配。(一)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竞争立项方式确定。具体奖补办法和奖补标准由自然资源厅、财政厅通过项目申报通知等方式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按原渠道报审。(二)用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资金,采取按标准据实分配,分为基础补助和绩效奖励。其中:1 .基础补助资金根据各市(州)年度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面积,按照每公顷10万元标准进行测算。2 .绩效奖励资金根据自然资源厅绩效评价结果或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分档确定,用于各市(州)历史遗
7、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建设。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4个等级,其中:100-90分(含)为优、90-80分(含)为良、80-70分(含)为中、70分以下为差。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市(州)奖励比例50%、良的市(州)奖励比例30%,中和差的市(州)不予奖励。市(州)未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绩效评价不予纳入优、良等次,并按实际完成情况清算基础补助资金。计算公式:某市(州)绩效奖励资金=该市(州)上年度基础补助资金X奖励比例。(三)用于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的资金,采取按标准据实分配。具体收储范围、收储程序和收储价格等,由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结合补充耕地指标年度收储需求、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等另行研究确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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