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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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第三条市司法局负责本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至少每半年
2、召开一次会议,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第四条本市选任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第五条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第六条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二)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第二章选任第七条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二)人民陪审员;(三)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存在其
4、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第十条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和全市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第H条市司法局应当在门户网站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选任公告应当包括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名额、条件、程序、申请和推荐期限及方式、所需材料、任职期限等事项,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第十二条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个人申请;(二)单位和组织推荐。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第十三条
5、市司法局应当对个人申请及单位和组织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不纳入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范围。第十四条市司法局应当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组织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市司法局采取到人民监督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第十五条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应当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百分之五十;各区划一般不少于五名;人员构成还应当兼顾职业、性别、年龄、党派、岗位等因素。具体
6、人员构成比例由市司法局根据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六条市司法局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拟任人民监督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七条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通知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可以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依照本办法选任程序执行。增选、补选的人民监督员任期与本届任期保持一致。第三章管理第十九条市司法局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市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
7、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市司法局提供说明。第二十条市司法局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考核的主要依据。履职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培训学习情况;(二)参加监督办案活动情况;(三)参加其它检务活动情况;(四)遵章守纪和严格自律情况。第二十一条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司法局应当对其进行劝诫:(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督办案活动;(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者在培训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情节严重的;(三)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发表不当言论、从事与不当行为,尚未造成较大不良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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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人民 监督员 选任 管理 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