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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第三条市司法局负责本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至少每半年
2、召开一次会议,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第四条本市选任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第五条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第六条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二)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第二章选任第七条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二)人民陪审员;(三)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存在其
4、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第十条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和全市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第H条市司法局应当在门户网站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选任公告应当包括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名额、条件、程序、申请和推荐期限及方式、所需材料、任职期限等事项,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第十二条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个人申请;(二)单位和组织推荐。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第十三条
5、市司法局应当对个人申请及单位和组织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不纳入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范围。第十四条市司法局应当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组织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市司法局采取到人民监督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第十五条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应当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百分之五十;各区划一般不少于五名;人员构成还应当兼顾职业、性别、年龄、党派、岗位等因素。具体
6、人员构成比例由市司法局根据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六条市司法局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拟任人民监督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七条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通知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可以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依照本办法选任程序执行。增选、补选的人民监督员任期与本届任期保持一致。第三章管理第十九条市司法局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市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
7、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市司法局提供说明。第二十条市司法局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考核的主要依据。履职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培训学习情况;(二)参加监督办案活动情况;(三)参加其它检务活动情况;(四)遵章守纪和严格自律情况。第二十一条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司法局应当对其进行劝诫:(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督办案活动;(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者在培训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情节严重的;(三)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发表不当言论、从事与不当行为,尚未造成较大不良影
8、响或者后果的;(四)打听参与监督办案活动之外的案件办理情况的;(五)未按时提交年度自评报告的;(六)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等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一)本人申请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的;(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六)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第二十三条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正常履职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申请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第二十四条对于在履职中
9、有显著成绩的人民监督员,市司法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表彰奖励决定、免除资格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免除资格决定应当及时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四章培训第二十六条市司法局应当会同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任期培训。初任培训应当组织考试,考试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二十七条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采取集中授课、座谈研讨、观摩学习、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共同做好培训工作,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第二十八条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情况应当
10、纳入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列为年度考核内容。第五章抽选第二十九条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市司法局抽选人民监督员。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需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由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监督活动五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时间、地点、监督方式、案件数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市司法局。案件情况特殊,经商市司法局同意的,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开展监督活动三个工作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市司法局。第三H条市司法局接到抽选人民监督员的通知后,按照随机抽选、兼顾均衡、就近履职的原则,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确定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活动需要,市司法局可以在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中
11、随机抽选、联络确定人民监督员。第三十二条人民监督员是监督办案活动所涉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案件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并报告负责抽选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或者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且满足回避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负责抽选的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人民监督员因需要回避而无法参加监督活动的,市司法局应当根据抽选结果重新联络确定人民监督员,并及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办案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履职情况通报市司法局。人民检
12、察院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参加办案活动结束后,及时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人民监督员。第六章考核第三十四条市司法局应当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在每个工作年度未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任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考核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参加学习培训、履职表现、遵规守纪等情况。第三十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的人数一般在人民监督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任期考核优秀的人数一般在人民监督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
13、高;(二)工作责任心强,精通监督业务,勤勉尽责履职;(三)严格遵守各项规章纪律;(四)考核期内无被劝诫情形。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全部为合格以上等次,至少两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第三十七条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较高;(二)工作责任心较强,能够尽责履职;(三)较好遵守各项规章纪律;(四)考核期内,年度被劝诫不超过一次,累计被劝诫三次以内。任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全部为合格以上等次。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公开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言论;(二)履职中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
14、会影响恶劣;(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工作要求;(四)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五)考核年度被劝诫二次以上;(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累计被劝诫四次以上的,任期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七章保障第三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健全专门工作机构,选配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区司法局对本区划内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对本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随机抽选和联络确定人民监督员等工作。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与监督有关的材料并及时送交人民监督员。第四十一条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
15、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情况。第四十二条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共享协同、便捷高效。第四十三条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严格经费管理。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市司法局做好经费预算申报工作,每年书面向市司法局提供下一年度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计划。人民监督员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履职和参加培训、会议、基层联系点咨询等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住宿等相关费用以及劳务费用,由市司法局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检察权实行监督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方式、程序、层级等进行了调整。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新的人民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