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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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能效,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以知识产权服务业为核心,以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为目标,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空间相对集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的特定区域。第三条集聚区的申报、批复、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集聚区建设运行应遵循政府引导、服务产业,科学规划
2、、突出特色,创新发展、开放合作,注重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集聚。第五条省知识产权局统筹全省集聚区的布局认定、宏观管理和绩效评价。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省知识产权局的要求,组织辖区内集聚区的申报推荐、业务指导,推动集聚区加快建设和发展,协助省知识产权局做好集聚区的绩效评价。第六条省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者产业集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集聚区的建设主体。第二章申报与批复第七条申报建设集聚区以建设主体的名义提出,经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由省知识产权局批复。第八条集聚区申报原则上按照培育一个、成熟一个、申报一个、批复一个的模式推进。
3、第九条申报建设集聚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科学高效。所在园区管委会或者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集聚区有明确的运营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二)产业需求强烈。区域内现代化产业体系基础扎实,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突出,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集聚,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强需求和较高要求;(三)四至边界清晰。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相对集聚,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具有完备的集聚载体且有一定的发展空间。集聚区内建筑面积不少于5OOO平方米,核心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四)业态特色鲜明。
4、建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业务窗口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并已集聚了不少于15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基本覆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人才等全链条,并与当地产业布局有效匹配,;(五)配套服务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基础设施,能够为入驻机构提供展示推广、市场开拓、业务培训、事务代理、商务洽谈等相关配套服务和资源保障。第十条申报建设集聚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函;(二)江苏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申报书;(三)集聚区建设工作方案;(四)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其中,集聚区建设工作方案应当涵盖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包括集聚区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主体,发
5、展定位,运营管理单位,基础设施、产业链协同配套情况,以及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成效和示范带动作用;(二)目标任务。包括总体目标、集聚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建设期内围绕机制完善、平台建设,机构引进、品牌打造、新产品新模式开发等拟开展的重点工作;(三)保障措施。包括拟对服务业发展以及入驻机构的支持举措,集聚区硬件平台和软件环境等综合支撑体系建设情况。申报材料需经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推荐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第十一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省知识产权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初步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知识产权局发
6、文批复同意建设。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集聚区建设重点任务,主要包括:(一)强化政策支持。制定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产业、科技、贸易、土地、财税等政策措施,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新路径,不断完善集聚区硬件设施,合理配置公共服务空间,强化检索系统、管理云平台等软件支撑,加强政府购买知识产权服务力度,营造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有利环境;(二)促进机构集聚。培育和引进质量优、信誉好、层次高实力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导各类机构加强合作交流,形成涵盖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托管、运营等业态的知识产权服务矩阵,建立入驻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动态监测管理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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