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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工作原则22组织指挥体系32.1 县级层面32.2 乡镇(街道)层面33灾害救助准备43.1 预警信息发布43.2 预警响应评估与启动43.3 预警响应措施43.4 预警响应终止5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64.1 灾情信息报告64.2 灾情信息发布95应急响应105.1 一级响应105.2 二级响应145.3 三级响应185.4 四级响应215.5 启动条件调整245.6 响应联动255.7 响应终止256灾后救助266.1 过渡期生活救助26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266.3 冬春救助287保
2、障措施297.1 资金保障297.2 物资保障297.3 通信和信息保障297.4 装备和设备保障297.5 人力资源保障307.6 社会动员保障307.7 宣传、培训和演练308附则328.1 术语解释328.2 责任与奖惩328.3 预案管理3318.4 参照情形328.5 预案实施时间329附录339.1 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值班电话349.2 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值班电话359.3 县应急救助物资仓储、救灾捐赠款物联系电话369.4 县救灾物资台账(2024年统计)369.5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371总则.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3、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服从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
4、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县减灾委员会组成机构及人员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县级灾害救助工作。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县造成重大影响或县委、县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1.4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实现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1 县级层面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
5、统筹组织实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专家队伍,对全县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受灾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决策建议。2.2 乡镇(街道)层面当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
6、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3灾害救助准备3.1 预警信息发布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按照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31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3.2 预警响应评估与启动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
7、状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3.3 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自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3)与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会商,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8、;通知成员单位,做好救灾准备工作;(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3.4 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由发布预警响应的单位终止预警响应。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乡镇(街道)、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4.1 灾情信息报告各乡镇(街道)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4.1.1 灾情报告的
9、主要内容各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灾情典型照片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受灾地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4.1.2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统计局批准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因灾死亡(含失踪)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倒房损房数量、缺水人数、农作物损失等均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统计数据为准。4.1.3 灾情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时限(1)灾情初报:自
10、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应在1小时内向县级相关部门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害损失情况;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汇总,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害损失情况。(2)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街道)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乡镇(街道)应每日12时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日14时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各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在2日内,逐一调查、全面
11、核定评估灾情,并将核定评估结果与乡镇(街道)对接,各乡镇(街道)按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灾情核定评估结果,进行核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4)发生干旱灾害,受灾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6)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
12、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7)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4.1.4 灾情报告方式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网络报送灾情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特征数据、救灾工作等数据,同时上传灾情报告、灾情图像和倒损住房户台账等。系统网络中断时,可通过
13、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先行报送,网络恢复正常后立即补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重、特大灾情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与市应急管理局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2 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4、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5.1 一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1)死亡1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850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o间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I1.ooo人以上;(5)县防灾减灾救
15、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一级响应启动标准,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县委报告。5.1.3 响应措施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实地开展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率领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和救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