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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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包括:(一)收购处置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购不良资产,并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二)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本条第(一)项开展的其他业务。第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一)
2、合规性原则。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二)审慎性原则。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以有效的风险识别、监测和控制程序为前提,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三)公开性原则。开展不良资产业务要公开、公平,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反映资产状况,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四)合理性原则。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科学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不良资产收购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以下资产。(一
3、)金融机构持有的以下资产:1 .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资产;2 .虽未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但符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定义的重组资产;3 .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4 .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二)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通过收购或其他方式持有的本条第(一)项资产。(三)金融机构处置不良债权形成的资产。(四)本金、利息已违约,或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金融债券及同业存单。(五)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产品、基金专户资管产品等持有的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对公债权类资产或对应份额。(六)除上述资产外,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所有的
4、,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权的逾期对公债权类资产,以及处置上述债权形成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指除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之外的境内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价值明显贬损是指资产不能保值或为持有者创造价值,且公开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债权类资产本金或面值的部分。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应严格遵循真实性、洁净性原则,通过尽职调查、评估估值程序客观合理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转移。不得为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不得为各类机构违规提供融
5、资。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通过公开转让或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产。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收购。对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有明确要求应采取公开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资产,应通过公开转让方式进行收购。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应履行申请立项、尽职调查、估值、定价、方案制定、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等必要进行审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审批决策程序。第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收购资产,确保收购协议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及时做好资产接收和档案归集工作,确保资产真实转移。未落实出资条件前,不得进行资
6、金投放。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类不良资产后,应当会同出让方采取合理手段及时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确实无法联系的,可以采取在全国或者债务人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或经认可的不良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发布公告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保留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材料。第十七条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与出让方明确各自管理责任,最大限度保全资产。第三章不良资产管理第十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分类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及时主张权利,防范因管理不当产生的资产价值贬损。第十九条
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避免长期持有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资产价值状态的变化和风险隐患,制定合理的处置计划,尽快推动处置变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评估论证处置计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及时调整和完善处置计划。第二十条为完善产权和功能、创造转让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对已持有的资产进行追加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追加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追加投资规模,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选择合适的追加投资方式,制定明确的投资后处置计划,在完成投资后及时按计划推动处置。不得以追加投资的名义变相单纯提供融资。第二H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管理制
8、度要求,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估值形式。对因重大突发事件影响,信用风险突增、出现明显价值贬损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第二十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资产定价、估值审核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第二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在条件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资产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价值咨询或分析报告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第四章不良资产处置第二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尽职调查、评估估值、处置公告、资产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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