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0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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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O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全县各级干部请销假及领导干部外出报告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一、县乡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除参加省、市、县会议之外,需要离开本岗位的,应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报告手续。二、请销假实行逐级报告原则。1、县级干部。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协主要领导,县法检“两长”请假外出须经县委书记批准,超过5天的须向县委书记说明情况后,由本单位办公室向县委办公室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及其他副县级以上干部请假,外出须经本单位
2、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5天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县委书记批准,并向县委办公室报告。*载后可删除蒙版下载后可!藏蒙版下载后可删除蒙版下载后可删除蒙版下载后可删除蒙版四、书面请假报告应注明请假假期、时间、事由等内容,经批准后并交接好手头工作方可离开。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外出。五、对事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就外出的,或请假超期未按规定续假者,以旷工论处。六、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七、病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休假等法定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履行请销假手续。八、对一年内未经请假离岗外出次数累计达到2次的,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个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当事人本年度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基本称职。对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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