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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2024版示范文本)辽宁省交通运输厅1 .承包人(分包人)与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按照本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签订劳务合作合同。2 .承包人可依法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3 .本合同经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签字盖章后,须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报发包人书面同意,并经发包人备案后生效,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双方签署页盖堂(备案专用埴)确认备案。第一部分协议书劳务合作合同编号:()工程项目:承包人/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2、”)劳务合作企业(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为,承包人”;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双方就理劳务合作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劳务合作工程名称:劳务合作工程地点:1劳务合作工程承包范围:0二、劳务合作合同价款1 .签约合同价款(含税)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其中:(1)合同价款(不含增值税)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
3、:元整)。(2)增值税税金元(大写:元整)。本合同增值税计税采用计税模式(一般/简易计税模式),适用税率为o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专用/普通)。如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则本合同不含增值税单价不变,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结算调整含税单价。具体组成详见附件3。(3)若因乙方疏忽、未进行简易计税备案等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全额补偿并从项目工程款中扣除,造成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特别约定:(需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示)2 .合同价格形式:o(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其他,无特殊情况的原则上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3.合同最终价以完工验收后经甲方审定的结算
4、价为准。合同价格中均已包含了乙方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成本、利润及税费,以及完成本合同工程劳务作业应承担的一切贡任、义务和风险所需的班用。三、工期计划开工口期:本劳务合作工程定于年一月一口开工:计划完工日期:本劳务合作工程定于年月日完工:合同工期总口历天数为:天。工期总历天数为连续口历天数,已包含春节等全部法定节假日;根据前述计划开工、完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与总口历天数不一致的,以总口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通知为准。四、劳务合作企业情况资质证书编号::资质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许可范围::证件有效期:。五、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本工程适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0六、组
5、成劳务合作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如有):3 .劳务合作企业的报价书: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7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诺1 .甲方承诺,按照劳务合作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标准,完成本劳务合作工程,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并在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缺陷修熨与保修责任:履行总承包或者分包合同中与木合同劳务合作工程有关的
6、义务。九、合同的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审查同意以及发包人书面同意,并经发包人备案后生效。监理人、发包人审查未通过,或未经发包人备案的,本合同无效。本合同一式一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一单位隼)乙方:(一单位隼)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监理人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章)年(签名):月日发包人审查意见审查人:年月日(加盖公章)发包人备案意见备案人:年月日(加盖公章)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规
7、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公路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劳务合作工程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分包人)与劳务合作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1.4 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1.5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工程,依法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并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施工企业。1.6 劳务合作: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
8、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1.7 甲供材料:包括甲供主材和甲供周转材料、措施材料两大类。甲供主材:指由甲方统一购买,按设计量加合同约定的损耗量供应给乙方使用的工程永久材料。劳务合作单价中不包含此材料费,计量与结算时超出约定损耗量部分按照相关约定进行扣款。卬供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指由甲方按约定数量供应给乙方使用的周转、措施材料。劳务合作单价中不包含此材料费,计量与结算时超出约定量的部分和损坏的部分按照相关约定进行扣款。1.8 签约合同价:是指甲乙双方在合同协议书
9、中确定的总金额。1.9 劳务合作合同价格:是指甲方用于支付乙方按照劳务合作约定完成劳务合作范闱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劳务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劳务合作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0 班用:是指为履行劳务合作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班和应分撞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1 计口工:是指劳务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完成甲方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劳务合作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附件及补充协议
10、;(2)中标通知书(如有);(3)劳务合作企业的报价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7)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或分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或分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
11、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 .图纸4.1 甲方应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乙方提供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乙方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4.2 乙方在收到图纸后应对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甲方二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图纸或处理意见。乙方在收到图纸后7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认可图纸不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后续施工中因图纸问题所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5 .联络5.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递、电子邮件、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对方。5.2
12、 甲乙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方式,本条约定的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方式系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相关文书送达地址。无论乙方是否签收,均视为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一方变更送达地址或电子送达信息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但变更通知送达前另一方按之前的联系方式发送的文件仍为有效送达,若未及时通知的,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送达地址,由未通知方承担责任。6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3、,上述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仍应履行。7 .甲方义务7.1 甲方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对乙方施工作业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作业等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管,对乙方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和培训。7.2 审核查验乙方按本合同附件约定派驻现场的人员资格证书及授权委托书、设备机具的规格、型号、年限等情况。7.3 负责为乙方提供施工内容图纸,并提供技术规范及标准供乙方查阅。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包括标准设计图集。7.4 负贡按合同约定提供甲供材料、甲供设备。7.5 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办理工程计量与结算,并向乙方支付劳务工程款。7.6 负责与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和当地行政部门联系,组织并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4、7.7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7.8 甲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8 .甲方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8.1 甲方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前向乙方提供发包人已移交的劳务合作工程地卜.管线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卜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乙方应对依据前述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乙方解糅或推断失实的,由乙方配合甲方向发包人索赔,若甲方未获得贿偿的,乙方也不得从甲方处获得相应赔偿。8.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最迟于实际开工口
15、期前3天向乙方移交施工场地并提供以下施工条件:(1)除乙方按合同约定自行解决供水供电外,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水、电接驳点,乙方负责接线接表有偿使用(具体接线标准和方式以及水班、电附单价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场地的交通条件;3)正常施工所需要的作业面:(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甲方向乙方移交施工场地时,甲方和乙方应对全部施工条件和劳务合作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H双方签字之口起,视为该工作面已满足施工条件,且劳务合作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合格。8.3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劳务合作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配合甲方向发包人索赔,若甲方未获得赔偿的,乙方也不得从甲方处获得相应赔偿。9 .指令和决定9.1 甲方指令就劳务合作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劳务合作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劳务合作企业的相应款项中扣除。9.2 发包人或工程师、监理人指令就劳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