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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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8-13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准确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为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办法。市、县级对本区域特定事项有专门法规、规章的,应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市、县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级裁量权基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行
2、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第四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优先、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第五条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事实进行详细描述,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引用法条的同时阐明适用法律及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第六条法律责任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与行政处罚”要求的,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改正期限内,不
3、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改正期限应当根据一般情况下改正违法行为所需时间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
4、处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一般在裁量权基准所对应的层级内就低,特殊情况可以低于裁量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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