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试行)(吉安市202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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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安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示范文本)第一章业主大会第一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大会名称:地址:县(市、区)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第二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拟订物也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
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的,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经与会业主表决多数通过,但不足法定票数的,可以将会议表决事项及表决情况书面送达未与会业主。未与会业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回复。规定期满,应当将未与会业主回复情况进行公告。未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与会多数业主表决
3、意见。第四条业主大会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方为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六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下列要求召开:(一)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O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
4、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1 .物业管理情况报告;2 .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3 .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4 .(二)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1 .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计划;2 .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3 .审查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4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六十日前,应当就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
5、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四)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及以上委员提议召开的;(五)业主委员会成员空缺半数及以上的。(六)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召开七日前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二)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
6、;(三)业主委员会被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四)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确定会议形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工作。(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邀请属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三)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议事内容进行表决或征求意见。(四)公告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的
7、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五)资料存档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将会议有关资料存档。第十条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下列方式(可复选):(一)使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决策投票系统;(二)集体讨论的形式;(三)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四)第十一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大会会议的,可以采取以下第一种方式:(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共有权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第十二条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可以采取以下第一种方式产生:(一)以每楼层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二)以每单元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三)以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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