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源控制-用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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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危险源控制-用火6.1.1设置在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宜符合下列规定:1靠外墙设置;2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3墙面采用不燃材料;4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6.1.2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烟囱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扫胭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SOOmm,并应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烟道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月购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至少250mm.6.1.3 烟囱穿过可燃保温层、防水层时,在其周围SOOm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严禁在闷顶内开设烟囱清扫孔。6
2、.1.4 多层居住建筑内的浴室、卫生间和园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6.1.5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较多、耐火等级较低的连片建筑或靠近林区的村庄,其建筑的烟囱上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6.1.6 燃煤、燃柴炉灶周围1.Om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6.1.7 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灶具宜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并应与卧室分隔;2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或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3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4无自然通风的厨房,应选用带自动熄灭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并应设皆
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和与其连锁的自动切断脚口机械通风设施;5燃气灶具与辣气管道的连接胶管应采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长度不应大于2m,安装应牢固,中间不应有接头,且应定期更换.6.1.8 既有厨房不满足第6.1.1条的规定时,炉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做不燃化处理,或与可燃材料墙壁的距离不小于1.Om;2灶台周围1.O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或设咨厚度不小于12Omm的不燃烧材料隔热层;3炉灶IE上方1.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6.1.9 火炉、火坑(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炉灶与火坑通过烟道相连通时,烟道部分应采用不燃材料。6.1.10 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烬与炉灰等宜用水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带。炉灰宜集中存放于室外相对封闭目避风的地方,应设置不燃材料围挡.6.1.11 使用绪烛、油灯、蚊香时,应放宜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距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6.1.12 燃放姻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腐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6.1.13 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得在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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