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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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湖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预算编制、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州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十二条政策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实施期内按照当年年初专项资金预算总额进行控制,到期后根据政策评估结果,确定相关政策的保留、调整或取消,新的实施细则出台前仍按本细则执行。第二章支持对象、扶持重点和补助标准第三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创新创业、
2、科创活动,以及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个人(团队)、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第四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分为科技与人才项目、平台建设支持、创新主体培育、众创空间发展、科技金融结合、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科创湖州智汇计划”项目等八大类。科技与人才项目类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科学技术奖励配套等方向;平台建设支持类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重大重点科创平台载体、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方向;创新主体培育类资金主要用于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引导企业加大
3、研发投入、建设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等方向;众创空间发展类资金主要用于众创空间(众创田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提质增效,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等方向;科技金融结合类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多元投向科技创新机制等方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审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提供专业评审服务等方向;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强企建设,打造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闭环等方向;“科创湖州智汇计划”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科创中国”绿色低碳创新联合体建设;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可安排用于其他市委、市政府支持的科技创新工作。第五条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十
4、二条政策意见政策补助标准:1.支持重点科创平台建设打造新型实验室体系。(1)对新认定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o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补助。(2)对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首期下达25万元;责任期考核后,对考核结论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实验室,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二期补助。市级重点实验室升级为省级的,补差奖励,以此类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完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补助。省技术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级的,补差奖
5、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2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奖励。(1)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与省级重点实验室政策不重复补助。(2)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对评定结果为四星、五星的机构,每个评定周期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评定结果为一星、二星的机构,取消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推荐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根据不重受补助原则,协议期内与政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不享受星级评定奖励。(3)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科技成果作价、资金投入等方式孵化企业。每培育1家科创板上市、主板上市企业,分别给予机构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与政府共建的新型研
6、发机构,完成协议约定的绩效目标,不重复享受奖励。奖补资金市、区按3:7比例分担。3 .支持科创孵化载体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众创空间认定与备案奖励。(3)对新获得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依托主体,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国家备案升级为专业化示范的,补差奖励。(4)对新获得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依托主体,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5)对新获得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依托主
7、体,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6)对新获得省级备案、市级认定的众创田园(星创天地),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不叠加享受。其中(5)条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其他奖励资金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3)(4)条奖励在众创空间经过市级认定后下达。孵化绩效奖励。(7)企业孵化期内,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孵化载体运营主体3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单个孵化载体单年度内奖励额度最高50万元。协议期内与政府共建的孵化主体不享受本条绩效奖励。(8)孵化期内至孵化期结束2年内,每培育1家
8、科创板、主板上市企业的,分别给予孵化载体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与政府共建的孵化主体,完成协议约定的绩效目标,不重复享受奖励。奖励资金市、区按3:7比例分担。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4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梯度培育科技型企业。(1)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和10万元奖励。(2)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升级为科技领军企业的,补差奖励。奖励资金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3)对新认定省重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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