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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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经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民办幼儿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资金。第四条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分级管理、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安全规范有序,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效益。第二章奖补标准和
2、资金来源第五条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按照1200元/生.年的补助标准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市县可根据本地学前教育实际,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标准分类分档给予提高,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承担。分类分档标准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等级、专任教师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生师比、年检结果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市县自行制定。第六条2020年各市县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按照各市县2019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进行统计拨付。从2021年起,各市县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担,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承担30%。
3、第七条各市县要按照分担比例和本地具体标准,将需要承担的奖补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第三章奖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笫八条省教育厅依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各市县上一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结合各市县上报的认定结果,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中央及省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下达市县。市县教育、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和省安排的奖补资金后,根据本市县实际情况,及时拨付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九条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事后奖补制度。当年度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认定后提供普惠性服务,下一年度给予奖补。2020年的奖补资金用于奖补2019年以前(含当年)认定且服务期未满三年的普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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