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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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市县财政用于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经市县(含洋沛经济开发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民办幼儿园。第四条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分级管理、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五条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70%,市
2、县财政承担30%o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依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各市县上一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秋季学期年满3周岁入园的幼儿方纳入统计范围)计算下达。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在每年2月底前将中央及省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下达市县。第六条市县教育、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和省安排的奖补资金后,要按照承担比例足额落实本市县需要承担的奖补资金,并根据本市县的奖补办法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情况,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市县可结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提高市县奖补标准,加大奖补力度。第七条市县可结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等级、专任教师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生师比、年检结果、班级规模等因素,分级确定本市县奖补
3、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市县自行制定。奖补人数应在规定班额内,超出规定班额的人数(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不予以奖补。市县实行分级奖补后,所需资金超出下达奖补资金总额的,超出资金总额的部分由市县自行解决。第八条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事后奖补制度。各市县应当在每年7月前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并于当年度秋季学期起计算提供普惠性服务时限。各市县可结合实际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拨付奖补资金。(一)按学期拨付。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完一学期普惠性服务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补。已提供完秋季学期普惠性服务的,原则上应在下一年度3月前完成奖补资金的拨付:已提供完春季学期普惠性服务的,原则上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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