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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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从事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严控风险、廉洁自律开展保荐业务。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
2、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于律己,勤勉尽责。第二章保荐代表人第六条保荐机构认为拟任保荐代表人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第七条保荐代表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保荐机构为存在效力期限内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进行保荐代表人登记时,应当提供道德品行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的要求以及针对其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有关情况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举措。第八条协会组织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验证拟任保荐代表人是否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所在保荐机构应当
3、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充足材料。协会将相关材料情况及其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予以公示。所提供材料包括下列中的任意四项可视为充足:(一)具备八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二)最近三年内在符合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两个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组成员(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处分措施的项目除外);(三)具有金融、经济、会计、法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四)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五)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无须参加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
4、试:(一)具备十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且最近两年内在符合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等主要成员(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处分措施的项目除外);(二)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1,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宏观政策、职业道德及保荐业务相关理论、专业技能等。第十条保荐机构聘用保荐代表人前,应当对其从业经历、诚信信息、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审慎调查,保证其符合从业条件。保荐机构聘用保荐代表人后,应当保证其在执业期间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要求。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人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关于
5、其保荐代表人符合执业条件要求的承诺。第十一条协会对保荐代表人执业过程进行动态管理,持续记录其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执业情况、业务培训情况、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处分信息等,并予以公示。有关信息可来源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保荐机构,以及执业检查、举报投诉等渠道。第三章保荐执业规范第十二条保荐机构应当维护行业市场信誉,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第十三条保荐机构应当制定明确且合理的保荐业务收费原则,收费原则的确定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从事该保荐业务所需要的时间、投入的精力和其他相应成本;(二)保荐业
6、务的性质、创新性和复杂程度;(三)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或实际情况确定的特殊时间限制;(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的经验、声誉和能力;(五)保荐业务的持续责任和风险;(六)保荐机构的实际成本支出;(七)其他应当考虑的合理因素。第十四条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业务收费原则制定或调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保荐业务收费原则明显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显失市场公允的,保荐机构应当予以调整。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项目上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该保荐项目的保荐与承销协议、验资报告及发行上市、持续督导两个阶段的收费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保荐机构开展保荐业务时,应当成立项目组负责项目承做,并指
7、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单个项目的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全程参与项目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重大事项讨论、编制尽职调查计划、制定尽职调查问题的解决方案、上市辅导培训、重要或异常客户及供应商走访、银行流水核查或复核核查记录、复核工作底稿等,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过程应及时记录在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中,并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项目立项完成后,如保荐代表人出现更换情形的,新任的保荐代表人应对原保荐代表人的工作进行审慎复核。第十六条保荐项目在召开立项会议前应当根据保荐机构内部立项标准,对拟推荐发行人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并开展反洗钱、
8、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利益冲突核查等合规工作。保荐机构应当在立项环节将发行人初步的尽职调查情况及合规审查材料作为立项申请必备文件。第十七条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第十八条保荐机构提交辅导验收文件前,应当督促发行人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相关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并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条保荐机构应当在立项完成后尽快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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