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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异地交流领导人员有关待遇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系统异地交流领导人员有关待遇执行标准,保障企业领导人员异地交流工作有序开展,促进干部锻炼成长,根据集团公司异地交流领导人员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中国华电人函(2018)33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异地交流特指任职交流,即公司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区域内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的跨单位职务调整。兼任职务以主要工作单位为准。跨区域交流的按集团公司异地交流领导人员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中国华电人函(2018)335号)执行。挂职交流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副总师、本部
2、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第四条调入、调出单位应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关心、关怀交流人员,帮助交流人员解决探亲、住房、社会保险、配偶工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五条交流人员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报销不超过15次本人或配偶往返调入单位和家庭住址(或配偶工作地)的路费,不含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一年内报销超过4次(含)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如下:(一)飞机:经济舱。(二)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三)长途公共汽车票,据实报销。第六条交流人员的住房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交流人员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在交流任职地未购买住房的,调入
3、单位应为交流人员提供临时周转住房,房源主要为单位现有公房或购买的普通住宅。不得安排宾馆(盈利性)作为周转住房。交流人员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超出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费用。(二)交流人员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在交流任职地未购买住房,且交流单位无法提供周转住房,可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需求。对交流人员提供市场租赁住房待遇,实行建筑面积和租金标准“双控交流人员市场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费用。租金标准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平均价格,且应控制在每月不高于7000元,开具发票后据实报销。其余费用(包括水电燃气费用)由交流人员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租房补
4、贴。(三)交流单位提供周转住房或市场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为6年。超过期限的,应报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四)交流人员在交流任职地购买住房,自交房之日起满1年的,调入单位不再提供周转住房或市场租赁住房。购买期房未交付使用的,可继续使用交流单位提供的周转住房或市场租赁住房,但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交流人员调离或退休后,以及使用周转住房或市场租赁住房6年期限截止后,应在3个月内腾退周转住房或市场租赁住房。(五)符合享受临时周转住房条件,交流单位无法提供周转住房或市场租赁住房的,以及一年内腾退周转住房或市场租赁住房的,调入单位可给予交流人员一次性安家费6000元。虽跨单位进行职务调整,但主要
5、工作地在同一市、州的,不再重复享受。(六)符合条件的交流人员以个人名义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复核、党组织书记审批后(党组织书记的申请由分管经营或财务的副职审签),办公室(综合管理部)统一办理。以租房方式解决临时住房的,由各单位按照实际租房面积和当地市场价格签订租房合同。(七)对不再满足条件的交流人员,各单位要及时终止提供临时住房。对违规提供住房或提供不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杳实,除追回全部费用外,并按追回费用的2倍考核相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对交流人员进行组织调整。第七条交流人员的配偶属于华电系统企业员工,且交流人员在交流任职地工作满一年后,根据交流人员本人申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帮助其配偶调入交流任职地华电企业工作,但应遵守任职回避规定。第八条交流人员本人身体不适应,家庭确有困难,或异地交流时间较长的,交流人员可提出照顾性安排申请,公司党委根据实际进行统筹考虑。第九条各基层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调入交流人员的相关待遇执行情况,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