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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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雄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南雄市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号府办(2021)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M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雄市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2、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供需匹配、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租售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保障房租赁补贴,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保障房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主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很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房。(二)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以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
3、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异地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人员)、新青年(新就业职工)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由市县政府选择地方国有企业(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能为融资平台),自主决策市场化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将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等
4、纳入保障范围,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四)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第五条市住建局负责本市城镇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并负责统筹本辖区保障房的需求分析和申报,参与保障资格、资格期满审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对各类产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指导、监管。市住房保障中心是本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按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保障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市发展改革(市信用办)、公安、财政、人力资源
5、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含不动产登记)、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税务、中国人民银行南雄市支行、房产交易、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市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及每年资格初审中涉及其他部门审核的内容,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各相关部门发函核查,以上部门应当为住房保障工作查询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核查共享服务,以确保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城镇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受理窗口,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资格初审等基础性事务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6、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住房保障用地列入土地储备规划,明确保障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保障房建设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保障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的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
7、,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政府投资的保障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的保障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将市住建局提供的租金水平及调整方式、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列入土地供应方案。新建保障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保障房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保障房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喘以上的资金;(五)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六)
8、商业贷款、专项债等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七)社会捐赠资金;(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房建设的其他资金。第九条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房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保障房租金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归还保障房建设贷款以及保障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第十条保障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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