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规则(印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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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有效执行和高质量落实,规范履行自然资源督察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第二条自然费源督察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客观公正、问题导向、有错必纠、注重实效的原则。自然资源督察工作不取代、不改变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不直接查处案件。第三条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自然资源厅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和省委
2、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自然资源督察的内容包括:(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三)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决策部署和实施情况,重点督察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以及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监督检查责任落实情况;(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情况,重点督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情况,落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
3、平衡情况,以及制止耕地“非农化”等情况;(五)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情况,重点督察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等情况;(六)落实代理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情况,重点督察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国有土地市场化配置等情况;(七)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职责情况,重点督察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情况,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实施等情况;(八)落实矿产资源保护利用监管责任情况及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情况,重点督察矿产资源规划落实、资源开发利用、矿业权出让登记、绿色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等情况;(九)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主体
4、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督察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十一)法定授权和委托事项的承接、办理情况;(十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需要督察的其他事项;(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纳入自然资源督察的其他事项。第四条自然资源督察主要包括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在年度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计划外,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对重点工作和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督察。自然资源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核查纳入日常督察。(一)日常督察主要是常态化对地方当期有关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结合卫星遥感监测、领导批办、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转办、日常监管执法、信访举报、舆情反映等
5、信息,及时发现、报告、移交、督促整改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工作贯彻全年;(二)例行督察主要是聚焦各级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对上一年度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督察,重点发现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和区域普遍性问题,督促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推动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三)专项督察主要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及全省自然资源重点工作部署及工作要求等,开展相关重大问题专项督察。或者聚焦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区域协调发展问题,以及自然资源“两统一”监管职责中的具体事项开展专项督察,推动解决全省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突出问题。第五
6、条督察工作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实施、督察报告和梃出督察意见、督促整改等程序。第六条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审计等部门的贯通协作,加强与自然资源执法及自然资源监管的协调联动。第二章督察准备第七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拟定年度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督察重点任务,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开展全年督察工作并督促地方整改纠正问题,次年3月份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改进建议。第八条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7、前,省自然资源厅应向被督察地方人民政府发送督察通知书。督察通知书应当包括督察事项、督察时间、督察组成员以及督察工作纪律等内容。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督察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督察工作。第九条督察通知书印发后,省自然资源厅结合督察任务安排,广泛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自然资源相关基础管理数据、卫星遥感监测成果等资料,被督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方面基础资料和信息等,了解被督察地区基本情况,结合实际开展综合分析研判,初步研究分析区域普遍性问题、区域性和行业领域突出问题、重点问题线索等。初步分析研判的疑似问题线索发送被督察地区核实举证。第十条省自然资源厅结合综
8、合分析研判情况,明确督察重点任务、疑似重点问题线索及核查任务、督察工作安排、工作要求和纪律要求等内容。第十一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自然资源督察年度工作计划,组建督察组承担具体督察任务。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自然资源副总督察或省自然资源厅其他厅级干部担任。第三章督察实施第十二条督察组根据工作安排,集中进驻被督察地区开展实地督察工作。第十三条督察组进驻被督察地区后,应当召开进驻动员会,向被督察地区宣讲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通报开展督察工作的目标、时间、内容、重点、工作方式和配合督察的事项,以及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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