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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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能九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推进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基本要求。本基本要求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含煤矿上级公司、生产和建设的煤矿)。第一部分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和建设第1条煤矿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贵州省煤矿兼并重组淘汰落后、推进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政策。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规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推荐
2、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鼓励煤矿企业制定实施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笫2条煤矿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应齐全有效。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应达到相应等级。煤矿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公告,煤矿必须在已核定(公告)的生产能力内组织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3条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应取得采矿许可证。项目建设行政审批、资金
3、到位和开工备案手续齐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和安全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建设期间应符合标准化建设体系要求,建设施工期间严禁组织生产。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时间一般为16个月,联合试运转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及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Io55-2018)第4条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工艺、材料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使用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4、(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一)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笫5条煤矿复工复产,必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经验收、核查合格,并经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复产复工。(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第6条煤矿企业不得违反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采掘工作面或维修作业点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违规
5、分包、转包给第三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依据: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7条煤矿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采掘工作面(包括重要作业点)和作业人数须由县级或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由上级公司审定后,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严格执行“八定”(定采掘头面数、定检维修作业点、定工作内容、定工作量、定入井人数、定组织方式、定安全规程措施、定安全管理责任)监管要求,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建设),不得隐瞒采掘作业地点和作业人数。(依据:煤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转发煤
6、矿安全生产“八定”措施内容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函(2018)109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38号)第8条煤矿企业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设置和配备应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数量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
7、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煤矿必须按规定通过煤矿基础信息平台及时、客观、真实填报和更新基础数据,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企业基础数据填报审核工作的通知(2020-84)笫10条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事项,煤矿企业不得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
8、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煤安监办(2020)22号)第11条煤矿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做到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12条煤矿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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