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纠纷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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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张丽诉河南大心通宝珠宝有限公旬、邓博明、更正边加盟合同纠的一案一审艮事判决书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邓博明、奥正进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一市民事判决书(2009)新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丽,女“被告加: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居处地郑州市紫金山百货大楼华欣商务1006室。法定代理人邓博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樊正进,男。被告邓博明,男1975年10月生。原告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唐通宝)、邓博明、樊正进加盟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南大唐通宝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
2、销原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审理。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三被告对管牯权异议裁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三被告的上诉。后依法另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9日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方丽、任P国,三被告托付代理人袁明红到庭参与诉讼。原告张丽诉称,我在新蔡县经营福源超市,为扩大经营收入,2007年2月2日,我与三被告托付代理人杨宝亮在新蔡县签订“大唐通宝”珠宝经营合同。经营期限为2007年2月12日至2008年2月12日,我依据合同要求装修店面,宣扬“大唐通宝”在新蔡县的销售信息,并在被告的支持和指
3、导下,开展了以下几项活动:通过新蔡县移动公司发短信广告:在新蔡县主要街道两侧安装一年的“大唐通宝”广告牌;通过新蔡县电视台播放流淌广告字幕50天和“大唐通宝”专题片。上述三项广告活动我花费近3万元。经营过程中,被告依加盟合同派专人到新蔡县培训我的销隹人员,传授销售技巧。培训后,我的箱售额显著用加,之后,被告再未派人到新蔡县培训,由于缺乏销售技巧,致使我的销售没有大的起色。合同到期后,被告以我经营不善为由,拒绝续签加盟合同。2008年4月8日,我的丈夫任卫国与被告结算退货款。按合同约定,我支付被告购货现金8次,总额为83009元,退给被告产品价值53644元,扣除被告抵作广告、装修费的产品价值1
4、4000元,退货金额为39644元,加上合同约定的按进货额应返给我的返点金额12142元,被告应退还我现金51786元,被告应赔偿我各种损失8万元。三被告托付代理人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被告与本案无关。新蔡县法院无管辖权。原告与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双方已结算完毕。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恳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张丽的身份证更印件;2、加盟合同1份:3、公司注册证书:4、注册申请受理书:5、河南大唐通宝公司基本状况:6,河南大唐通宅公司关了扣除新蔡县加盟商广告与装修支持的说明:7、大唐通宝配货单、退货单、配货金额明细表等共计37页:8,
5、大唐通宝加盟商退出连锁机构结算表;9、移动公司发短信广告费用发票1张:10、协议1份与发票1张;11、广告播出协议1份与发票1张:12、杨、任、郑的调查笔录各1份:13、樊正进、邓博明名片2张:14、加盟手册1份:15、租赁合同1份:16、大唐通宝各地加盟商加盟联系方式1份:14、加盟店效果图1份:三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加盟合同1份:2,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注册证书:(包印件1份)3、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加盟商2007年4月5日、4月14日、4月16日、4月21日配货金额明细表。4、结算终结书:5、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的状况说明:经审
6、理查明,2007年2月2日,原告张丽的儿子任成斌与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杨宝亮签订加盟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其中合同中第四条第一项约定,装修支持:乙方(原告)依据甲方同意要求装修,并经甲方验收后,依据每次进货金额的8%报销装修费用(以产品冲抵),干脆报销完核定的装修费用:广告支持:甲方除在国内、省内与行业各主流媒体周期性不间断地亢扬外,并按乙方每次进货的20与赐予广告支持(以产品冲抵),并激励乙方在授权区域内通过各种媒体、实行各种形式来宣扬扩大自身的影响,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加竞争力,经甲方同意所支持的宣扬费用,超出乙方提取广告支持部分,甲方报销
7、50%(以产品冲抵),第3项约定,培训支持:甲方负责不定期对乙方导购人员进行产品专业学问培训和营销技巧方面的专业系统培训,每年不得低于四次,每次不得低于五天,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合同签订后,被告只到原告处进行两次产品专业学问和营销技巧方面的专业系统培训。原告共进货8次,现金交易额为84888元。合同到期后,被告以原告经营不善为由,让原告退出连锁机构,原告退货价值为53644元,原告已领取3359元,被告下欠原告50285元。原告支出各种广告钳用共计23600元,装修费用共计13000元。另查明,河南大唐通宝与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大陆区办事处同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百货大楼华欣商务1
8、006室办公,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在同办公室,共用接待室。河南大唐通宝的财务会计杨利玲,也是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大陆区办事处财务部负货人。知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百货大楼华欣商务1006室办公租赁人为河南大唐通宝。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大唐通宝明知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大陆区办事处不具备在大陆地区进行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未成马上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成立后并已实际履行,应为干脆责任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经营的福源超市为家庭经营,原告之子与被告签订合同,事后经原告追认,并实际履行,因此原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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