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辖区渔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审批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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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舟山市辖区渔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审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渔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审批工作,提升规划审批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渔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舟山市辖区范围内(岱山县、竦泗县除外)使用宅基地进行渔农村住房翻建(重建)、扩建、新建等的建设活动。第二条市辖区范围渔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各区(功能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主体
2、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市、区(功能区)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业务指导和日常检查监督,定期开展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评估工作。第三条渔农村宅基地建房根据城镇单元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划进行规划审批管理。位于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内或者历史文化名城、名缜、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其他特殊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第四条渔农村宅基地建房涉及河流、公路、道路、桥梁、绿地、电力设施、燃气设施、水利设施、石油管线、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土壤污染区域等情况,应符合相关规范的管理要求。第五条渔农村宅基地建房实行建筑基底面积控制。
3、建筑基底面积原则上不大于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80机宅基地形状不规则、小户宅基地或宅基地使用面积未达到限额标准的,各区(功能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相应的建筑基底面积控制比例。第六条渔农村宅基地建房实行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控制。建筑层数原则上控制在两层,最高不得超过三层。其中二层住房建筑的前后檐高不宜超过6.4米,栋高不宜超过8.8米;三层住房建筑的前后檐高不宜超过9.0米,栋高不宜超过11米。各区(功能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第七条渔农村宅基地建房实行建筑间距控制。建筑间距是指相邻房屋外墙之间的距离,依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一)建筑主朝向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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