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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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民政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因地制宜,高效协同、便民利民,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三条海南省实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
2、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亚市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理和审核确认工作。笫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家庭财产状况参照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相关规定;(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1.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共同生活的家
3、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护理、教育、残疾康复、住房租赁、就业成本、因灾或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有条件的市县可放宽到2.5倍);2.家庭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40%;(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第六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核算方法,参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本办法中所称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必需性基本支出总额,主要包括:(一)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
4、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二)护理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属于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护理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三)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就读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一年学费超过15000元的,按15000元计算;低于15000元的
5、,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计算。就读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实际缴纳费用计算;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计算,同类公办学校不收费的相关费用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四)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医疗康复、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部分后,个人自负费用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五)租赁住房费用支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每月每户租赁住房费用超过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按月城市低保标准认定;低于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据实认定。享受住房补贴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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