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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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H作指引(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开展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探索实践、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引导违法企业主动纠正城市管理违法行为、自觉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和广东省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粤府(2023)4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助企为企”执
2、法理念,围绕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变“惩罚监管”为“主动服务”,建立系统性、全过程的行政合规服务和指导机制,引导企业有效防控行政违法风险,减少或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降低被行政处罚风险,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营造有利于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保障。二、基本原则(一)合法合理原则。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必须在城市管理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二)鼓励创新原则。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市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通过转变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一
3、系列包容审慎监管举措。(三)自愿接受原则。充分尊重涉案企业意见,由涉案企业自行决定是否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涉案企业的手段强迫其接受。(四)适度实效原则。在执法“观察期”内,涉案企业是合规整改的责任主体,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涉案企业规模、经营领域、违法情形等因素,指导其制定实施相应的合规措施,坚决防止“虚假整改”纸面合规”。三、适用对象本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属于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或者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在其违反城市管理行政管理秩序后给予一定的执法观察期的,适用本指引
4、。四、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一)适用情形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企业,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涉案企业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5、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二)例外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1 .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损毁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2 .涉及燃气、市政、桥梁、环卫、园林、违法建设等城管领域具有区域性、系统性和安全性风险的违法行为;3 .城市管理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4 .近二年以来被查实的有效举报投诉达三次以上,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5 .二年内已适用过执法观察期制度,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6 .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7 .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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