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量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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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计量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计量中心建设管理,完善全省量传溯源体系,提升计量技术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江苏省计量中心(以下简称“省计量中心”)是指由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企业等提出申请,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的省级计量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省计量中心是非法人专业技术组织,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其活动结果的法律责任由所在法人单位承担。第三条省计量中心的规划、申请、批筹、筹建、验收和监督管
2、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计量中心的规划、批筹、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省计量中心的申报筹建、申请验收、运行指导等工作。第五条省计量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应当落实省计量中心建设运行的主体责任,承担省计量中心相应的法律责任。省计量中心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本专业领域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任务;(三)开展校准、检测等工作;(四)申报并承担本专业领域的计量比对工作;(五)申报并承担有关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六)开展与检定、校准、检测相关的科研活动,包括检定、校准、检测新技术、新
3、方法的研究以及检定、校准、检测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研制等;(七)承担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帮扶和人员培训;(八)承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检定、校准、检测任务;(九)承担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六条省计量中心的设立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产业结构分布情况,兼顾量值传递和溯源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主要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行政执法、公正评价、产业服务等方面的计量检定、校准、检测和科研工作。第七条省计量中心的命名应当科学规范、合理准确,名称统一为“江苏省XX计量中心”,原则上与申报专业领域相一致。第二章申请和批筹第八条省计量中心遵循自愿申
4、请的原则,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省计量中心设立原则:(二)申请单位应当为在我省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所申报专业领域2年以上计量检定、校准、检测经历;(三)申请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枪定校准检测场所和环境条件,配备较好的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相关计量检定、校准、检测能力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四)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与所申报领域计量检定、校准、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备副高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所申报领
5、域2年以上的计量检定、校准、检测工作经历。对于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科技和产业前沿领域,可适当放宽条件。第九条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请省计量中心:(一)因出具不实或者虚假证书或报告受到行政处罚;(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等事故;(四)已获批筹建或成立国家、省计量中心,因主观过错被取消:(五)其它严重影响申请的情形。第十条筹建省计量中心应当按照以下途径申报:(一)省市场监管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申报;(二)市场监管系统之外的省属单位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三)其他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推荐意见,经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向省市
6、场监管局推荐申报。第十一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发布急需领域省计量中心建设需求信息,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经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建设省计量中心的应取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在人才、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第十三条申报筹建省计量中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筹建推荐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专业领域计量需求、省内外同类技术机构情况、建设目标、筹建方案等);(三)省计量中心筹建任务书;(四)法人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五)地方政府在人才、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具体配套支持政策文件。第十四条申报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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