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种子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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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草种子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林草种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备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记录、认定、评价,并纳入相关信用评价公共信息管理系统。第四条林草种子行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
2、、许可管理、经常性行业相关监督、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第二章信用等级分类第五条本办法制定了诚信行为指标体系,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质量、推广销售6项内容评价种子生产经营者诚信行为。第六条制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表,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A级(良好),80-89分为B级(较好),60-79分为C级(一般),60分以下为D级(较差)。生产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受到行政处罚(含)以上处罚的直接评定为D级。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
3、信用等级评定、信用数据认定、归集、更新及信用评定结果运用等工作。第八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过林业局门户网站、信用门户网站筝渠道向社会公开,并通过“海易信”林业系统信用服务专区供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查询,降低信用风险。第九条被评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核查期限,但整个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
4、核查后确定需修改作出的信用等级的,应及时修改相关信息。信用等级修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书面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将评定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录入和更新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信用等级评价有效周期为1年,评价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评定为B、C、D级的生产经营者,如主动改正失信行为、已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作出信用等级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提升信用等级。县级以上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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