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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法(上)建筑法(上)第一章建筑法结论第一节建筑法概论一、建筑概念建筑学,从广义上来说,是探讨建筑及其环境的学科。在通常状况卜.,以及按其作为外来语所对应的词语(由欧洲至日本再至中国)的本义,它更多的是指与建筑设计和建立相关的艺术和技术的综合。因此,建筑学是一门横跨工程技术和人文艺术的学科。建筑学所涉及的建筑艺术和建筑技术、以及作为好用艺术的建筑艺术所包括的美学的一面和好用的一面,它们虽有明确的不同但又亲密联系,并且其重量随详细状况和建筑物的不同而大不相同。二、建筑活动是指各种建筑活动的土建和安装三、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1,建筑法的概念2,建筑法调整的行为主体3,建筑法调整的范围4
2、,建筑法调整的对象其次节建筑法的制度和实施一、建设法的法律体系建设法规范在建设中的地位1、基本法律。凡调整涉及建设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建筑法是建设基本法法律的龙头,建筑法的基础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如规划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平安生产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这些基本法律有成熟的法理基础,立法水平较高,是建设法律规范稳定的基础。2、主体法。调整建设关系中,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等相关部门(建设部、化工部、交通部、信息部)的规堂为建设法规范的主体部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堂一般是为执行、说明、说明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文件,但它具有特有的优势:(I)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较法律详
3、细、明确,法律由于普遍性、稔定性要求高,通常比较原则,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是为执行实施法律而制定的细则,或对法律规则的说明,帮通常比较详细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调整具有专业性、针对性的特点,行政机构的人员大都是某一专业部门的管理领域的专家或具有长期工作阅历和相关学问的人员,由他们参与制订形成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找寻建设规范制度,往往调整建设关系更具有专业性。(3)制定程序简便、较易通过,从而能较快敏捷地适应建设关系调整的须要,并能够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象建设部制定的地下空间的问题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填补,成熟了后再由人大来制定,地方法规只能起补充法律的作用)。补充
4、法。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必建设行政规章是建设法律规范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依法具有地方立法权,其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特点制定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行政规堂,保证上位法在本辖区的详细执行贯彻,可以大大促进地方建设事业的发展。二建设法的制定要知道法律的制定不是很简单的,要反映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平衡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并把它写成文字条文,还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可想而知!略去三、建设法的实施法的实施、实现是指法的规范要求转变为社会生活的现实。法的实施过程一般包括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二个方面。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H
5、觉依据法的规范要求进行活动,把法的要求变成F1.已的行为,形成现实的社会关系。而法的适用,是国家特地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爱护详细的社会关系的活动。(一)法律适用的效力(略)(二)行政机关对建设法的适用(法的适用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适用建设法进行行政惩罚的详细形式主要有:(1)申戒罚(警告,通报指责)。即对相对人赐予指责或警告,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肯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惩罚,由戒罚的特点只是违法者在精神上受到惩戒,其目的在于引起违法者的警惕,使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开重新再犯。(2)财产罚。使被惩罚人的财产利益或权利受到剥夺或限
6、制,如罚款、没收、责令贿偿、强制违法者缴纳肯定货币或实物,或没收其肯定财产。(3)行为罚科以相对人在肯定时期内的作为义务或不得从事肯定行为的义务。如责令相对人限制改正,责令停业、停产整顿。或者是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干脆作出的遏制和惩处。(4)资格罚即限制或剥夺相对人进行特定活动的资格或实力,行政许可是赋权,行政惩罚却相反,是剥夺、是限制。如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个人执行资质证书,五年内不得注册或终身不予注册。第三节建筑法律关系一、建设法律关系概述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承发包关系等,是很重要的法律责任关系)。法由公布而生
7、效形成法律规范,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所确定认,调整肯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因而形成法律上不同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建设领域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综合形成的建设法律规范,因调整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构成了建设法律关系。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建设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建设法律关系的必需具备的因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建设活动,受建设法规规范的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职权)担当义务(或职贡)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然人。(一)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在建设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职权)和承义务(职
8、责)所共同指向的对象。1财物。这里财比一般财产的意义狭窄,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如建设资金以及各种票据的有价证券、汇票、本票。它们作为货币及一般财产的表现形式。这里的物可以是指自然,沙、石头、砖头、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产物,如建筑物、设备设施、建筑材料。2、智力成果,即无形财产的非物质财宝,一般和人们从事的智力活动亲密联系,如建设企业的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商业信誉、商业隐私和其他经济信息,如富有创建性的设计、图纸,这些都是学问产权法律规范爱护的对象。3、行为,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行为是指主体行使权利和担当义务的活动。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行为多数表现为完成肯定的工作。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建
9、设单位要求承包方按承包合同要求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行为完成肯定工作。但给付行为的实施,总要交付所完成工作的成果。在建设行政法律关系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被管理的相对人来说,主要是实施的是监督管理行为。(三)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在建设活动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歼灭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详细形成、变更和歼灭。就是建设法律产生、变更和歼灭。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歼灭,建设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歼灭除了须要有建设法律规范存在,因为法律规范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还须要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才能产生现实的法律关系。1、法律关
10、系与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三者的关系(1)建设法律规范的建设法律事实出现,才能引起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歼灭。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一-法其次章: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建筑程序的法律依据(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概念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运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需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当进行的重要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人们长期在工程项目建设实践中得出来的阅历总结,不能随意颠倒,但可以合理交叉。(一)工程建设程序的物理依据(1)建筑产品的特别性(2)工
11、程建设的特别性()建设程序的事理依据(四)建设程序的事理依据(1)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2)法律对工程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其次埴: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法律制度其次节:建筑程序中立项阶段与内容一、建设程序中的基本阶段概述1.立项决策阶段2.工程项目前期打算阶段3.施工阶段4.竣工验收阶段投资后评价二、立项阶段的两个基本环节1.项目建议书(1)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2)项目建议书的审查(3)项目建议书的审批2.可行性探讨报告(1)可行性探讨的依据(2)可行性探讨报告的主要内容(3)可行性探讨报告的审查三、立项阶段的其他重要环节四、总结其次牵: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法律制度第三节:建筑程序中的前期打算
12、阶段与内容一,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内容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3.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的建设工程程序(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设设计工作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四、工程建设打算内容(一)建设项目规划支配(二)工程开工的打算其次章: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法律制度第四节:建筑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一、建筑施工阶段(一)建筑施工阶段(二)组织施工产生(三)生产经营打算、二、竣工验收阶段三、保修阶段四、后评价阶段第三章、建筑法许可法律制度第一节:建筑许可概述一、概念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详细
13、行政行为。二、建筑许可的特点建筑许可有五方面的的特点(I)建筑许可行为的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2)建筑许可是对建设工程开工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格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为目的。(3)许可的反面是禁止。建筑工程开工和从事建筑活动,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状况下才容许进行。否则,就有可能对国家、社会或公民造成危害,法律将予以禁止。(4)建筑许可是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是许可的必要条件(5)建筑许可的有关事项与条件必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随意设置。三、实行建筑许可的意义建筑法对三项许可证制度作出明确
14、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建设活动作为一种特别的经济活动,进行从严和事前限制的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建筑法(下一、建筑工程的与承包法律制度管理一、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概念1、建筑工程的发包相对于建筑工程的承包而言,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酬劳的行为。2、建筑工程的承包相对于发包而言,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酬劳的行为。(1)主体:发包: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承包: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2)客体:勘察
15、、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3)内容:围绕客体形成的权利、义务:(4)性质:法律行为。二、建筑工程招标发包与承包方式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的基本规则一、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二、实行以招投标为主,干脆发包为辅的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公允等竞争原则进行招标投标活动;1、公开: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评定标的标准、方法公开:2、公正:严格按三公开要求,公允对待每一投标者。3、同等竞争:投标方也要以正值手段开展竞争。三、禁止双方采纳不正值竞争手段;四、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二.建筑工程发包发包的方式:2种(一)干脆发包1、概念范围:不适用招标,法律法规未要求;(2)方式:干脆签定承包合同:(3)内容:将建筑工程托付给承包方:2、地位:是一种补充发包方式,困难以绽开公允竞争。一、项目发包前的打算工作1、概念(1)时间:立项后、发包前;(2)内容:办理拟建工程状况的申报备案;(3)目的: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驾驭信息,以备核定发包方式。2、内容3、报建意义:未报建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其他单位不得承接设计和施工。二、.建筑工程发包的主体资格三、建筑工程发包条件四、建设单位对工程发包的管理规定五、对政府权利限制的规定应遵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值竞争法三.建设工程承包一、建筑工程和承包方式二、承包方的主体资格管理三、关于分包的规